甲、乙婚後,乙以其夫甲棄家不顧,全賴其做工謀生,不能維持生活,請求甲履行扶養義務,有無理由?又甲、乙兩願離婚,因未為結婚登記,故亦未為離婚登記,其離婚效力如何?
2007-01-02 18:17:37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BoWei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請依民法來解釋
2007-01-02 18:24:41 · update #1
民法第1116之1條(夫妻間扶養權義之順序)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民法第1117條第1項(受扶養之要件)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要件)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所以您的問題解答:
一、乙請求扶養無理由。原因是,乙雖然不能維持生活,但並非無謀生能力,所以甲對乙並不負扶養義務。
二、離婚無效。因為沒有辦理離婚登記之前,離婚不生效力。縱使已經寫好離婚協議書,但沒有去登記,仍然不生離婚效力,也就是說原來的結婚仍然有效。
三、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後來要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話,戶政機關會叫您先去補辦結婚登記、收點規費(國家沒有錢啦!)然後再到另一個窗口去辦離婚登記,再收一次規費。哈哈,這樣離婚才生效喔!
四、考試的問題應該要自己找書或法條吧!再這邊問有點偷懶的嫌疑喔!
2007-01-05 18:20:5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律師達人 6 · 0⤊ 0⤋
1.結婚和離婚都有效,但尚未有法律效力,因為台灣是登記主義,
所以你們兩個人要先帶結婚證書到戶政事務所補登記結婚(會罰錢),然後再拿出離婚證書補登記離婚.
2.沒去登記離婚的話,你只有離婚證書,萬一證書丟了,或是幫你簽證書的證人找不到,當你想再婚時,萬一他告你重婚就慘了,
因為結婚是要式主義,只要有二人以上證人並舉行公開儀式,他只要隨便找二個證人證明你們有結婚,你又拿不出證明或證人,你會被判重婚罪.
3.二方兩願離婚的話,若是離婚協議書上未載明膽養費,是很難要到膽養費.
相關法條:
第 982 條
(結婚之形式要件)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第 1049 條
(兩願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1050 條
(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第 1056 條
(損害賠償)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1057 條
(膽養費)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
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第 1116-2 條
(結婚經撤銷或離婚子女之扶養義務)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2007-01-02 19:23:0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ris 7 · 0⤊ 0⤋
先回答後者-->
只要甲乙兩人有公開儀式二人以上証人即有結婚的效力,但離婚未為登記則無效,因為離婚一定要登記,故甲乙兩人的婚姻關係仍存在...
2007-01-02 18:21:3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Tina Cheng 2 · 0⤊ 0⤋
甲必須負責好像觸犯民事訴訟
沒登記怎麼要離婚阿~
沒登記也就是婚姻無效囉
2007-01-02 18:20:2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