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在虎頭山上的環保公園
約早上六點左右的時間
突然無冤無故
遭到一群大約16~17歲不等的人士
手持伸縮警棒跟石頭毆打
對方打完人後就跑掉了
但我有追上去記下車牌號碼
延線查出車主以及相關人士
對方一開始謊稱自己一個人騎車上山看日出
但事後被警方套話供出把機車借給友人
但不知友人拿去做案
我兩個朋友都遭到毆打成傷
一位手部受傷但無法動彈
另一位頭破血流外加多處的外傷
想請問各位大大,這個當事人是否有責?
另外我可以對這個當事人提出謀殺或傷害罪等告訴嗎?
是否可要求對方理賠?
2007-01-01 15:24:4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PEGGY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車主登記人是當事人(18歲的小伙子)的媽媽
而當事人(18歲的小伙子)是把車借給做案的人
請問車主或當事人這樣的話都無需負責嗎?
今天去警局 警方沒有開立三聯單給我們
請問我們是需去在跟他要嗎?
警方也沒叫我們簽名
請問這樣是吃案嗎?
2007-01-01 16:33:52 · update #1
1A:石頭因該都還在現場 伸縮警棒他們帶走了!有證人!
2A:車主不是兇手!是車主的兒子把車借給友人去做案!一開始還謊稱自己行駛的!後來被警方套話才套出借車給友人!而那幫友人是網咖認識的!不知被騎去做案!
3A:當下我的確在現場打了110!警方也有到現場但沒看警方有任何收及證物的動作!只問問口供然後叫我們稍後去警局就這樣!(我有留下他們抽菸的菸蒂)
4A:借車辦案然到任何責任都無?
2007-01-01 17:29:16 · update #2
1.你所謂的當事人是指誰?借車的可能比較沒有責任,不過由於
你有追到這條線索,因此你應該要向警方報案,並且向警方提
出傷害的告訴,讓警方去順這條線抓人,把人抓到後自然就會
將這群人以傷害罪嫌移送地檢署續辦
2.傷害罪是一定可以告的,至於謀殺,本國的法律應該是叫做殺
人未遂,因為你們並沒有造成死亡的結果,所以是未遂犯,至
於能不能成立殺人未遂(這個罪重很多),看起來可能是不會
成立,但是傷害罪是一定成立的,也是會讓對方受到法律制裁
3.至於要對方理賠,應該是說於刑事訴訟中,要記得提出附帶民
事賠償的要求,針對因為受傷而增加的一切支出,比方說醫藥
費,不能工作的損失,未來的復健費用,營養補給費用,因受
傷不便而須支出的交通費用,以及精神賠償等,在合理的範圍
內,法院會判決要對方給付
4.因此建議你依照上面順序來處理,先請警方偵辦,找到哪些人
要負責後,除了告傷害罪外,同時請求賠償.
2007-01-01 16:23:1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你們應該戴手套或用塑膠袋拿那些兇器(石頭,木棒)裝進袋子中,送到警察局報案,要求驗指紋和驗DNA並發通緝令,警察要有證據才能辦案,你們只有車牌,沒有錄影帶,沒有兇器,沒辦法指認,沒有證人,
只用車牌,且警察有調監理資料打電話到車主家詢問,因為你們沒有證據證明車主就是兇手,警察也不能找他來問話,所以也不算吃案,
最好是在現場打110,就不會有這些問題,可現場搜證,且110絕對不能吃案,還可做救護車,受傷索賠也可要求多一點.
借車的人沒事,打人的人要負傷害罪.
2007-01-01 17:19:2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ris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