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項關係為公法關係?
(A)農田水利會所屬水利小組與小組成員間,有關小排水路之養護歲修費用
(B)國民住宅之出租出售
(C)政府放領工地予耕作人私有耕種
(D)健保特約醫療院所與健保局間之費用請求
答案是D
請問其他三個選項為何不行?
感謝
2007-01-01 05:42:29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請把欠我的還給我 1 in 教育與參考 ➔ 考試
A:農田水利會所屬水利小組與小組成員間,有關小排水路之養護歲修費用
農田水利會會員間之養護歲修費分擔、使用,係屬私法關係。參見釋字548號
B:國民住宅之出租出售
政府興建國宅出租、出售或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係屬私法關係。參見釋字540號
C:政府放領工地予耕作人私有耕種
公地放領係屬私法關係。參見釋字89號
D:健保特約醫療院所與健保局間之費用請求
健保局與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係屬公法關係。參見釋字533號
2007-01-01 12:50:11 補充:
釋字第 518 號:惟農田水利會所屬水利小組成員間之掌水費及小給水路、小排水路之養護歲修費,其分擔、管理與使用,基於台灣農田水利事業長久以來之慣行,係由各該小組成員,以互助之方式為之,並自行管理使用及決定費用之分擔,適用關於私權關係之原理,如有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2007-01-01 12:50:29 補充:
釋字第 540 號:國民住宅條例係為統籌興建及管理國民住宅,以安定國民生活及增進社會福祉之目的而制定(該條例第一條),並由政府機關取得土地興建及分配住宅,以解決收入較低家庭之居住問題(同條例第二條、第六條),其具體之方法係由政府主管機關取得土地、籌措資金並興建住宅,以收入較低家庭為對象辦理出售、出租、貸款自行建築或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同條例第二條、第六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條等參照)。除其中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承購人與住宅興建業者屬於單純之私法關係。
2007-01-01 12:50:53 補充:
釋字第 89 號:查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係政府為扶植自耕農而將公有耕地放領於耕作人,私有耕作其是否承領,承領人本可自由選擇,並非強制,其放領行為屬於代表國家與承領人訂立私法上之買賣契約
2007-01-01 12:53:39 補充:
釋字第 533 號: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之訴訟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以求救濟。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其組織法規係國家機關,為執行其法定之職權,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以達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屬於公法上爭訟事件
2007-01-01 12:54:38 補充:
選項1打錯了應該是釋字518號
2007-01-01 07:35:5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世民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