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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租賃糾紛所以想請問
(1)租賃契約無寫上租賃地是否可以主張無效契約
(2)租賃契約先前簽定一份..一年後改簽一份.但是時間重疊是否可以視為不定期租約
(3)若為不定期租約.房東先前有口頭說我也不想租你們且有第三人聽到是否可以主張房東不租給我們而不用付提前搬走的違約金

2007-01-01 18:18:38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zoe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另外一個問題若是先前決得房子有漏水但查不出來是那裡
多次口頭告知房東
但是房東都不來修繕
後來我們發現是馬桶因自然因素壞掉而漏水
馬上告知房東來修理
但是還是有兩期水費爆貴..中間有4~5千的水費爭議是否可以請求負擔部分
例如那兩期我付2000元其餘房東付擔

2007-01-01 18:55:47 · update #1

1 個解答

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租賃契約雖沒有寫上租賃地(可能是漏載,或者雙方都知道哪一塊土地,毋庸在記載),但只要確實有付租金,也確實有使用租賃之土地,那麼租賃契約就有效,而非無效契約。

二、先前簽訂一份租賃契約,一年後改簽另一份,縱使是有時間重疊的部分,只能解釋為租賃之雙方和意,用後面的租賃契約,修正了前面的租賃契約(不管這個修正,是租金變更、租賃時間變更...),兩個租約如果都有定期,那就是定期租約而非不定期租約。

三、既然後來有簽定租約,那麼之前的一些口頭約定,也都不作準的了,是不能主張房東不租(可歸責於房東)而不付提前解約之違約金的。

2007-01-01 18:43:5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律師達人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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