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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租屋處已經約滿一年 因為工作關係 隨時有搬走可能 所以我有跟房東告知 一ㄍ月一ㄍ月付房租(這種關係應該已經算不定期租約了吧?) 他也口頭答應..那請問我之前契約的押金何時才能收回 ?那我超過租賃契約的房租付給他時要簽收的動作ㄇ? 那我可以拿來抵扣所得稅ㄇ? 謝謝

2007-01-01 15:56:5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嘟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一、租賃契約與押租金契約,雖然兩個的法律效果有關聯性,但在法律上是屬於兩個契約,只是一般人都會寫在一起。換句話說,租賃契約是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跟押租金契約沒啥關係。

二、所謂押租金契約,就是房東收取一筆錢(月租金以外的錢),來擔保房客對房屋產生的損害賠償(包括水電費不繳、可歸責於房客之房屋現況損壞、無法繳納租金...等)而此呀租金在於房客不再繼續承租房屋,而且沒有任何損害賠償義務之情況下,房客即可請求房東返還。

三、不定期租賃,是對於房東比較吃虧,對於房客則比較有利,原因在於民法第450條第2項以及土地法第100條。

民法第450條第2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四、承上所述,不定期租賃契約的房客隨時可以終止契約,但房東的話,則要有房客違約或者要收回自住才可以終止契約的。

五、每期的房租給付時,都要留下證據,如果用匯款或轉帳的,就比較明確。那如果用現金的話,當然是要給房東簽收或者請房東出具收據才對。

六、房租當然可以拿來抵扣所得稅的,然而有些房東會在租賃契約成立前,就先跟房客說好不能拿去報稅,這就表示這個房東想要逃避所得稅。最常見的情形是以多報少,個人是不建議這樣做啦!但是,如果房東要求,而房客只能配合的話...唉!話說回來,如果房客硬要報稅,房東大概就會調漲租金了(把稅金轉嫁到租金裡面)!所以...各有利弊,請自行參酌。

2007-01-11 15:13:4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律師達人 6 · 0 0

1.其實這樣的法律關係既然你有疑慮,建議你還是與房東簽約
2.由於你房東也同意你隨時搬走,其實你們還是可以簽一個短期
 (一兩年的)約,內容與以前相同,只不過加一個特別條款,
 房客(你)可以於預先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搬走而不需付違
 約金或其他費用,一旦通知,契約雙方就同意終止,房東要返
 還押金(詳細的內容請再視情況修改)
3.這樣你可以確認押金的契約存在,有隨時搬走權利,同時也可
 以拿來報稅

2007-01-01 16:08:4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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