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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的房子因公司跳票,我也沒繳貸款,與銀行協商中,租給了別人,合約二年,但於租出去後三個月,房客去調我信用狀況,是不是侵犯他人隱私?
之後房客就不繳錢了,說我房子要被拍賣了,一直到現在第四個月了,還說不願意搬,要搬我還要補他一個月???並揚言找警察來也沒用,難道說公司被跳票,導致公司倒閉失業,付不出房貸,與銀行協商又不成的人,就應該如此嗎?
難道沒有法律可以制止這種惡人嗎?

2007-01-01 06:00:34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咚檍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非常感謝您!那個房客到今年一月即滿4個月未繳房租。我擬一份存証信如下:
承租人ooo身份證字號ooo於95年10月起至今共計4個月未繳房屋租金,共計新台幣伍萬貮仟元,依屋房租賃合約於每月五日前需繳納至指定帳戶,請於96年1月15日前繳納至oo銀行帳號ooo戶名ooo,若96年1月16日未入帳款,即依民法第440條終止租賃合約並依民法第445條就租任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並訴請法院執行。

這樣寫可以嗎?
若1月16日房客不匯款我該如何?
若1月16日前他跑了,還破壞或拿走我的東西,我又該如何?

2007-01-04 14:48:15 · update #1

4 個解答

1…租房子給別人,但是房客遲遲不繳房租超過四個月

****積欠房租達二個月房東有終止租賃契約之權,先用存證信函追索房租租金,並且預告即日起終止房屋契約,限期請其搬遷騰空並交還房屋。




2…由於他沒有正當工作(被裁員),前一次連絡他的時候,有承諾在找房子並且很快就要搬走

****真的搬走了才算數。




3…但是契約到明年5月截止,

****引用積欠租金兩個月條款,不影響未到期契約。




4…後來管理委員會打電話給我,說他的親戚(非住戶)會來搗亂,在房子裡烤肉吵到鄰居之類的問題

****這點你要注意,有義務制止之,別造成鄰居之困擾。




5…她又不肯搬走, 雖然口頭答應有在找房子,房租也不付,重點是管理費....

****當時有無押租金,如有押租金可先行代繳管理費,他日檢據扣下即可。




6…請問我有什麼法律途徑可以追訴呢?,

****持房租契約與存證信函之存底那份,向轄區法院簡易庭提出給付房租與終止租賃契約之訴,他若傳不到庭,則法官會依你之訴做出判決,進而申請強制執行。




7…報警有用嗎?

****無用,法律問題法律解決,勿亂聽建議,擅自開們換成房客告你,法律有其程序,一步一步來穩札穩打別貪快。




名稱: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440 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依民法第440條第二項: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 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使得終止契約.

如果房客遲付超過兩個月月份的租金並遲付時間超過兩個月者,才可以終止契約,如果有,就可以民法第440條第一項,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不在期限內支付租金,出租人就可以終止契約

另外...
依民法第445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你對那個房客在你租給他不動產的房屋裡的東西有留置權

依民法第936條第一項之規定: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六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
所以你在他應該繳房租而未繳房租後,定六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告訴房客如果不在期限內清償,就對留置物取償,即依同條二項對房客之所有物來拍賣或取得所有權.作為補償

2007-01-01 06:47:5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單身 £ 男孩 ☆★﹏ 7 · 0 0

這位Alex說的真好~ 我們的立法委員有那幾位真的在做事了?
只顧財團利益,不顧一般善良百姓生死。而人民要自定法津條文門鑑又那麼高~ 唉

2007-05-07 13:54:5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thony 1 · 0 0

中華民國法律是鼓勵人強佔屋子的

房客已霸佔屋子快1年了,花錢請他搬他也不搬,惡言相向還態度惡劣,調解委員會也不去,去法院告他,托托拉拉,最後判決勝訴,但那又如何? 他還是不搬,法院說要強制,但又是拖拖拉拉,一下子屋主名字打錯,一拖又是一個多月,後來又是地址打錯,又拖半過多月,還要在約書記官到現場看是否有強占事實,怪了,沒強佔我們幹嘛吃飽沒事打官司啊,官司都判勝訴了,房客如果自己搬走我們又幹嘛要申請強制執行啊! 現在只好乖乖排隊掛號等書記官去勘查,等書記官勘查完了,又要等法官.....一直無盡的等下去,房客占著不用付房貸,舒舒服服的不怕任何法律責任,反正只要他名下沒財產,你又奈何不了他, 斷水斷電呢?結果只是幫他又繳了二期帳單,因為任何人都可以拿著繳費單又去申請復水復電, 真怪吧~~水電錶是房東裝的,但是沒有終止的權利,甚至復水電都不用看證件,真是嘔!! 我們的法律真的很怪,為什麼強佔屋子不搬卻不算侵占,有打契約耶,甚至打官司還要自己付錢,強制也是要付錢,好像在懲罰我們,我們是乖乖繳房貸有錯嗎??是不是應該大家都是霸占別人的屋子呢,反正警察也不管,法官也不判,民法也沒啥用,麻煩也只有房東自己去頭大啊~~
在這裡也奉勸各位房東, 大家應該團結點,也應慎選房客, 這個爛法律不知何年才能改, 如果改成侵占罪,好歹也可以抓去關,多少有警嚇作用, 但是又有多少人會出來爭權益呢? 網路上看到好多房東都是如此, 現在越來越多房客用這種方式吃定房東了, 你開他鎖,他告你偷竊,你斷他水電 , 他告你強制罪,每一條都是刑法~~很衰吧!!

2007-01-06 15:58:4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lex 2 · 0 0

您好:
最基本觀念是...您因公司倒閉而沒繳貸款,應該跟房客沒關係吧!
房客絕對不能因為這樣而有所要求!縱使請警察來也會讓警察不想去理房客!因為房客是無理的!

房客去調您的信用狀況,看是誰給的資料,誰將負法律責任!

房客如果不繳錢!您可以依租約相關約定,看是連續二期沒支付而直解解約或是怎樣?同時寄一張存證信函給房客!我想房客一定會乖乖處理!
沒關係!有疑問可以提出來!我再提供資料供您參考!

2007-01-04 21:29:12 補充:
前面不需要載房客身分證字號!建議改成...

謹敬告房客xxx下列事項:
台端於95年10月起至今共計4個月未繳房屋租金,共計新台幣伍萬貮仟元,依屋房租賃合約於每月五日前需繳納至指定帳戶,請於96年1月15日前繳納至oo銀行帳號ooo戶名ooo,若96年1月16日未入帳款,即依民法第440條終止租賃合約並依民法第445條就租任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並訴請法院執行。

2007-01-04 22:42:49 補充:
至於...若1月16日前他跑了,還破壞或拿走我的東西,我又該如何?
您可以於存證信函後段補充說明...
對於租賃物如有與原本顯不相當之損壞!除立即拍照報警外!同時狀請
法院依刑法毀損罪偵辦!

2007-01-04 22:43:40 補充:
這樣我想房客應該不敢了!有問題再歡迎提出來問我!

2007-01-01 11:49:5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小吳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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