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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淡水下午驚傳一起校園性侵害案,2名大學教授,疑似到校內的女子宿舍,企圖非禮2名系上的女大學生,女學生奮力掙脫後,大聲求救報警,員警趕到將2名老師帶回偵訊,傍晚移送士林地檢署複訊。

被女學生指控性侵害,2位教師,用厚厚的外套矇著臉,一句話也不說。

一行人匆匆上車,警方將兩人移送士林地檢署複訊,警方表示,這2名男子當中,一個是校內的系主任,一個是講師。

這個週末,從南部分校,帶系上的學生來台北校區進行研討會。23日晚間,系上教師和學生舉辦聚餐,吃完飯後,涉嫌性侵害的2名老師帶2名女學生續攤。

就寢前,校方到宿舍點名,發現少了2個大二女學生,沒多久,失蹤的女學生,突然出現大呼求救,還跟校方表示,系主任和講師,對她們舔耳襲胸,等等不雅動作,校方趕緊報警,不過涉嫌性侵的教師異口同聲反駁說,沒有強迫非禮女學生,一切都是對方自願。

雙方各說各話,但女學生指證歷歷,警方還是將2位教師,移送士林地檢署複訊。

那這則新聞的話~是要辦什麼刑法ㄚ~~~?謝謝~

2006-12-31 17:50:5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josh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舔耳襲胸可能被認定為(猥褻)行為

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5條第2項: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8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6-12-31 20:37:4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律師達人 6 · 0 0

舔耳襲胸是屬於性騷擾防治法,不屬於性侵害防治法。

2006-12-31 20:09:3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眼鏡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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