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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4年12月參加了遊戲橘子的徵文比賽~卻在2005年的7月看到封神2的廣告跟我的文章很像~劇情跟對話都像到一種極限~
但是我那時要考高中~所以沒時間去處理~現在我想要對封神2提出告訴~所以去問了很多人~但是都是說的很模糊~最近我已經對封神2寄出存證信函~但是他们還是不裡我~那我街下來要怎麼辦呢?

如果他們約我出來了~但是又盧我說只市想法相似~不算抄惜怎麼辦?
但是一看過的人都會覺得它们市抄襲的吧!
請教我怎麼做~因為我請不起律師><
以下市它们的廣告連結~
http://www2.gametower.com.tw/Download/index.aspx?c=GOD2&cc=MEDIA

然後我的文章我覺得抄襲的地方如下~

2006-12-30 19:03:53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蝶舞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畫面的一昔話吸引著我的目光。
<月之祭典>:處女、、、對不起,這些日子苦了你。
絕不是怡君,她承諾過不在開這個帳號。那、、、是、、、她?
「月!我找到你了!謝天謝地!九年來我一直後會著,我不是故意要傷你!」
<月之祭典>:我知道!我一直都知道!
我試著密她,卻一直顯示著她不在線上、、、。只好對著空曠的空地說著,沒想到她聽見了!

2006-12-30 19:04:31 · update #1

「月!我愛你!一直都是!」
<月之祭典>:我也想愛你、、、但我們必須結束了、、、你有未婚妻了,不是嗎?
「和她的婚禮我一輩子都不會進行,我只愛你!我的天使!」
<月之祭典>:謝謝、、、我也愛你!別難過,願來生,我們能在相見。我要走了,但我會一直在天堂守護著你,答應我,這生請去追逐幸福!而把來生留給我吧!我的愛,別了!

2006-12-30 19:04:51 · update #2

如果覺得哪裏有問題可以在問~我很急的需要回答~處女是男主角的網路暱稱~大綱是女生死掉了~但是卻在相愛的網路遊戲上在相見~用密語來說話~然後最後一句我覺得是抄襲最大的地方吧!!
全文可以看我的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jw!QeUOETGbHQRYRcfJ0RMpxyA-/article?mid=270

2006-12-30 19:26:57 · update #3

1 個解答

妳的情形需要專業法律判斷,建議找律師協助;如經濟有困難,可至這裡尋求協助:http://www.laf.org.tw。

首先,妳2005年7月知悉對方侵害妳著作權的事實,妳到了2006年12月才想要提告訴,則除非對方有「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妳的著作權,例如封神2有無把那段廣告錄製在光碟(VCD、DVD)上,否則將因刑事告訴權六個月時效屆滿而無法再行提出刑事告訴(著作權法第100條參照)。

不過,由於妳之前才在考大學,倘若妳那時還未成年的話,亦可由妳的法定代理人(例如父母)提出刑事告訴。

另外,民事賠償請求權將因二年未行使而消滅,妳2005年7月知悉,則2007年7月以前要提出求償請求(通常是告對方民事案件)。但民事官司要另外繳裁判費,而且因為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原則,訴訟技巧更攸關訴訟成敗,是否請律師協助,請自己斟酌參考。

至於是否構成抄襲,相關事實不明確,無法給予具體回覆。雖然著作權保護的是著作,不及於思想的表達、意見、程序等,但並非指「用什麼方式抄」會觸犯著作權法,而應該由妳2004年12月所參加的徵文內容判斷。

也就是說,如果2004年12月徵文的內容,已足以構成「著作」,那麼便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對方即使抄襲用在廣告的想法或創意上,仍有可能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但若有些徵文比賽,會有註明著作權歸屬與使用之約定,妳的情形有可能著作權已經由橘子公司取得,因此相關情形還是請教律師比較妥當。

最後,因為妳已經寄發存證信函,接下來就是要告對方(不論告民事或刑事),但由於民事涉及高度訴訟技巧,而刑事有「誣告罪」的反制,因此建議先找律師商談比較好。記得準備2004年12月橘子公司的徵文廣告,以及妳所投的稿件,還有2005年7月封神2的廣告對話與妳寄發的存證信函,拿去請律師判斷。

以上,供參考

2006-12-30 19:37:0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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