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人撞到我阿伯
第一時間有警察來處理
對方也做了筆錄
剛開始我阿伯看似腦袋沒有被撞的很嚴重
對方也第一時間到醫院
承認他們有"不小心"擦撞到
然後我阿伯是延遲性出血
越來越嚴重
現在對方似乎害怕面對問題
更改了口頭的說法
他們說:是我阿伯自己倒在路邊的,他們才把我阿伯扶起來
我有去警局調現場照片
由於拖鞋的彈射,以及倒地嚴重的頭殼破裂
在在證明是有外力撞擊才倒地
現在對方更改說法我想問
一
如果他們當初筆錄說有撞到
事後上法院卻翻供
他們為什麼那麼有自信翻供
幾乎已經罪正確鑿
他們這種翻共行徑
是否會加罪
二
如果他們當初筆錄就沒說他們撞到我阿伯
但是明明照片有很多線索證明
我要告他們傷害罪
是不是很多證明要我方自行證明
而他們只要負責防守我的攻擊呢
另外一般車禍事故
到底有哪些線索
是要被害人主動證明
2006-12-30 15:13:07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一、對方民事責任:
1.肇事人因個人不當肇事行為致他人身體、生命遭受損害,應依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傷害事故
2.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
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應負賠償責任」。
(1)勞動能力是全部或一部分喪失,法院審理過程常參考醫院
鑑定報告、被害人原有工作技能、工作性質、再就業可能
,依心證認定之。
(2)勞動年數計算標準依訴訟實務有多種標準,有計算至六十
歲退休年齡者,亦有計算至五十歲或五十五歲者,法院常
參酌被害人原有職業、健康狀況 、減少勞動能力程度核定
之。
(3)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損害之評價標準:
※.有工作者不以現有收入為準。評價殘存勞動能力應就被
害人受侵害前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健康
狀態,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準。
※.無工作之未成年人可按其在校成績及政府單位公布之各
統計資料作為參考;無工作之主婦可按同樣工作內容僱
請傭人或管理代勞應付之報酬,估算損害額;失業者就
其年齡、學經歷及失業`前之職業、年收入等認定之。
(4)一次給付或分期支付:
法院得因當事人聲請,命肇事者提出擔保並命其之付定期
金分期賠償;亦可依當事人聲請,命肇事者一次支付賠償
額,以填補被害人所受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
3.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1)看護費。僱請特別護士或醫院護佐而有合法公司開立之收
據為憑者,訴訟實務准予請求賠償。但由被害人親屬看護
時,實務上認為未實際支出費用不得請求
(2)義肢、義齒、義眼、拐杖等費用。
(3)營養補品費。但無醫師處方,私自購買者不准請求。
(4)被害人乘車前往醫院之交恫費。
4.醫療費用:
因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而赴醫院醫療,期間所支出必要之住院費、
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復健費等,受害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巷肇事之加害人請求賠償。但須扣除伙食費、診斷
書費、國術館、私人診所無處方箋之費用。另被害人如參加健康保
險或傷害保險,其住院及醫療費用,已由保險單位給付,或被害人
自行支付醫藥費後,向保險單位領取醫療費用,因被害人參加保險
,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單位
所鹿醫療費用,係被害人繳納保險費之代價,故被害人仍得請求賠
償醫療費用。
5.停業之損失:
被害人因傷而停止工作或停業時所減少之收入,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216條規定請求賠償。但須提出薪資扣繳憑單、
縱合所得稅稅額證明、公司證明或營業報稅資料作為法院審定之依
據。
6.精神慰撫金:
交通事故受傷慰撫金數額常因傷害輕重差異頗大,依法院判例,骨
折約從二萬元至二十萬元間;頭部挫(裂)傷約從四萬元至二十萬元
;植物人、下半身殘廢、失明、耳聾及其他重傷約三十萬至五十萬
元間。
7.賠償請求方式:
(一)自行民事和解
(二)聲請調解
1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
2法院調解
(三)訴請法院審理
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2提起民事訴訟
8.賠償請求時效: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
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二、刑事責任:
1.道路交通事故肇
事人究竟有無故意,因舉證經常十分困難,故大都論以過失犯,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
罪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告訴乃論:如過失傷害必須被害表明告訴之意思,由警方將案件移
送檢方偵辦。倘若肇事當事人已自行和解或被害者不願
提出告訴,則不告不理(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參照)。
一、基本上被告就算說謊,也沒有偽證罪的問題。
二、如果是刑事部分,則由檢察官於法庭上提出證據,不過你們告訴人可以提供給檢察官,基本上舉證責任在檢察官(及告訴人)這一方。
三、是被誰撞?怎麼撞的?對方有無超速?有無故意或過失?是否因此受傷?傷害的程度為何?重傷或輕傷?
2007-01-06 03:29: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藍領律師 4 · 0⤊ 0⤋
你好
我也是車禍受害者我有認識一ㄍ朋友他會車禍鑑定也幫我找到很都疑點用事証幫我依依釐清ㄌ真相如果你真的有需要我們可以幫你釐清車禍時候的真相可以跟我連絡說不一定我可以幫到你ㄉ忙我的電話是0936634306怡君
2007-01-04 06:46:3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怡君 1 · 0⤊ 0⤋
相關事實不明確,無法進一步回覆。建議找律師商討,如經濟有困難,可至這裡尋求協助:http://www.laf.org.tw。
你阿伯目前是否昏迷?因為,如要提出告訴,必須要有「有告訴權人」才可以提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你阿伯的配偶有獨立告訴權人,可直接提出刑事過失傷害罪告訴,要不然,就要等到你阿伯往生後,阿伯的親屬才可以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提出告訴人,就成為刑事訴訟制度上的「告訴人」。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另就分別你提的二個問題,回答如下:
1.如果被檢察官及法院認定被告翻供,會遭受到兩種評價,第一,是「不認罪」,不認罪的話,那檢察官也沒辦法給予緩起訴,而若確實罪證確鑿,那不認罪應該通常都會起訴;第二,翻供的是「翻異前詞」,屬於「犯後態度不佳」,依刑法第57條規定,會給予適度的從重量刑。
至於翻供的認定問題,實務上以往「案重初供」,以及「被告有說謊的權利」,因此與客觀證據不相符的供詞,大多不會被檢警調甚至法院採信。不過實務上現在直接以「案重初供」去論斷供詞前後不一的情形越來越少見,通常還是要輔以客觀證據的論辯,因此即使對方翻供也不見得就不利。
2.通常刑事訴訟是推定被告無罪,當然要檢察官或自訴人舉證被告犯罪事實存在;而告訴人在實務上幾乎都是「幫檢察官找證據」(因為檢察官大人公務繁忙,沒空蒐集證據,所以告訴人就比較辛苦,要幫檢察官大人蒐集證據)。至於相關罪證清楚,例如有照片等,惟此是否確實足以證明犯罪,未看到具體照片無法判斷。建議事發後一個月後,去向交通警察申請「道路交通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表」,其結果可以參考。
另外,路口有無相關攝影機?可提出請警察或檢察官調查;而肇事現場有無路人或店家店員、住家等目睹肇事狀況(俗稱「目擊證人」)?可藉由家屬私下找尋,若有相關證人且願意出來作證,那便是有利證據、可向警察或檢察官陳報。
以上,供參考
2006-12-30 16:07:2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所謂(案重初供),既然當初在警詢筆錄中已經坦承有發生撞擊(不管是擦撞或碰撞),事後要翻供的話,被告需要自己證明當初在警詢筆錄中自白是不實在的,甚至於是被警察逼迫的,這一點在實務上幾乎99%是不可能證明的。至於是否會加罪?正確來說,罪名是不會增加,但是這樣表示犯罪後的態度很差,刑度會增加的。
二、被告不自證有罪原則,這是刑事訴訟的一個大原則,換句話說,如果您提出告訴,要告被告傷害,就要自己證明被害人的傷害確實是由被告所致,這種證明如果是交通事故,通常就要找目擊證人,或者現今有很多道路都有里長設立的監視錄影器材,看看有沒有拍到。
以上簡要回答,希望對您有幫助
2006-12-30 15:58:1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律師達人 6 · 0⤊ 0⤋
翻供是人性人都會害怕
不過案重初供
也就是前後兩次供詞如果不一致
以第一次的比較可信
你告對方傷害不是你去提證據
你直接跟檢察官說要告
檢察官會依職權發動調查真相
用公權力來調查比你自己打自訴案件有效率的多
也不需要自己去證明
了解嗎
2006-12-30 15:46:21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