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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大樓在地下1.2.3樓皆劃分了機車停車位,但因目前機車停放數量不多,故管委會決議將控制車位改劃分為汽車停車位出租,印象中這樣是不合法的,故想請教法律高手,這樣是否合法,若不合法,有什麼方式可以要求其改善?謝謝您!

2006-12-29 03:56:5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WINNIE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建築物使用應符合慣例及相關規定!
地下室停車機車改汽車管理並未違反使用慣例!
但是,請注意:出租問題涉及收取租金,常讓許多社區遭檢舉稅務問題!
也曾有社區因此被取消免稅稅基編號、造成社區變成營利單位(要繳稅)!!
建議您:應該注意管委會車位收租金模式與方法,以免得不償失!
再者,地下室如果是住戶共有,應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研議
並表決使用規則,以免被住戶檢舉「擅自處分」(侵權)!
對於改變車位規劃後,宜以住戶使用為優先並規劃管理辦法與使用規則,
收取場地維護費(不要叫做租金)!

2006-12-29 05:47:3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既是管委員會決定的事務/應有告示或通知書籍以憑據o
你對是項停車位.有意見時得向該管"委員會告知異議!!

至於改善問題也不會是你說了算丫!反之協議以住戶方
便.安全.為第一優先.而不是個人想法為數o

假如汽車停放場地參與機車確時有一定成度的危險!!
另設置機車停留區會服合使用的原則o

總之好好與管理委員會商量.找尋適宜的方式.不可以個
人任意停車為己見對嗎? 安全整體便利才安心o

2007-01-02 04:36:5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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