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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人因為涉及賄選案配判刑4個月並可易科罰金,今天要去繳納罰金時,法院卻故意不收罰金,而且我家人被當場收押,這是合理的嗎?
因為一行約2、30個人只有我家人和親戚2個人被收押,所有人的刑期都在6個月以下,而且都可以易科罰金,是不是因為我家人有擔任主管職位的關係?
如果不合理,要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或是展開反擊?

2006-12-28 15:33:0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毛叢叢~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關於家人被當場收押之原因何在?是否合理?旁人無法臆測;如對此事有疑問,應向承辦之書記官查詢。

如認為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可依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規定,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救濟。

刑事訴訟法
第 484 條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釋字 第 245 號 解 釋 文:
受刑人或其他有異議權人對於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執行之指揮認為不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向諭知科刑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認為有理由而為撤銷之裁定者,除依裁定意旨得由檢察官重行為適當之斟酌外,如有必要法院自非不得於裁定內同時諭知准予易科罰金

79台聲字第19號判例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所明定。但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無理由,因而維持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者,縱屬確定之有罪判決,但因對原判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
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2006-12-29 22:10:0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城市遊俠 4 · 0 0

易科罰金,法院的確是不收的,必須要到地檢署執行科繳,因為
地檢署是執行單位.

已經判刑下來了,這和是不是主管職位沒關係 . 假如有關係,早就判得更重了 .

是不是有另案,如是,有串證或湮滅證據之虞,是會收押的 .

2006-12-29 05:54:2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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