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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假扣押執行後,債權人要如何辦理退回擔保金?需寫什麼狀子?有無時間限制呢?

2006-12-28 07:33:4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1.聲請人應先向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取回提存物請求書一式二份;如需委任代理人辦理者,亦可向該處購買制式之委任狀,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蓋用提存人原辦理提存時同一印 章及為同式之簽名。如印章不同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並應提出最近之印鑑證明書;如地址不同者,亦應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2.以在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為原因者,應提出由民事執行處發給強制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聲請之證明書或經書記官證明與原本無異之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3.擔保提存以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為原因者;或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為原因者; 或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 明而未證明為原因者;應先向民事庭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俟裁定確定後提出裁定正本及確定證明書。
4.聲請取回提存物的期限:
(一) 清償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自提存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二) 擔保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於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後五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三) 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逾十年不取回者,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所以要看你所謂的撤回執行,是已經去執行後撤回,還是在法院
去執行前就撤回了,後者比較簡單,前者還要在撤回執行後,催
告對造行使權利,逾期不行使才可以請法院下裁定返還

2006-12-28 08:46:4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去法院的訴訟輔導科
或者上訴狀宅便通(還是宅急便)網站上找找看
只要载明撤銷的年月日字號,撤銷之裁定主旨,然後寫清楚債權人年籍資料,聲請返還已繳納之全數擔保金即可。

2006-12-28 07:45:4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無限快樂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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