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前阿 我朋友買了店面房子 都準時繳管理費
直到今年5月因外牆水泥柱掉下來扎壞朋友及左邊住戶的電表和汽車 朋友因此找上管理委員會 誰知竟然沒半個人出面解決
後來朋友又發現 該管委會 每月都張貼 住戶清水塔 化糞池 公用電費的支出費用 朋友問是哪家來清水塔怎麼都沒停過水 (2年了喔) 管理員都說是誰誰誰的朋友沒公司行號 更沒收據 (化糞池也ㄧ樣 ) ㄧ切只能靠手打字在加印管委會的印章 朋友說這樣不行 要招開住戶大會 管理員竟說這裡除了改選管委會之外 其他時間都沒在招開住戶大會的(2年了沒招開半次)
朋友又要求沒收據 總該列個收入 支出 明細表吧 不能每個月都一樣的支出阿 答:我們以前就是都這樣 沒必要改變方式
外牆修好了 管理委員會總該出面跟受災戶說個話吧 答:他們都很忙 沒空內 好吧那跟我說管委會誰在負責的總可以吧 答::他們不愛讓陌生人知道私人住所及資料 再問 你這個管理員是誰聘請的 答::我跟你們ㄧ樣都是住戶而已 就有空阿 才來當管理員兼差啦
朋友一氣之下說不繳管理費了除非管委會出面說清楚 結果6個月了沒人來說清楚 卻直接寄法院民事庭通知
么壽喔~~~~ 公理何在
請問喔 朋友要求若是要住戶繳管理費 須先1.將支出部份加收據 並列出收入支出明細表 2.每年至少開3次住戶大會 3.管理員應聘請有證照之人 4.外牆屬共同部份.受害之住戶最少應該獲賠償(電表費用就好)5.應列出管委會執行者資料供住戶查詢 這些要求過份嗎??
現在已收到民事庭通知 該如何搜證反擊
2006-12-28 03:52:3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gg 6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一.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每年至少要開一次大會!(不開罰錢)
二.社區財務支出,應該要有規則,有了規則,委員會就要照辦!(不辦罰錢)
這些規則,委員會不處理而影響住戶權益時,是涉及《刑法-背信罪》
也就是說,被委託的人違背任務而造成委託人損害的話,是要吃官司的!
不過,不繳管理費是件愚蠢的事!
建議您轉告朋友:一碼歸一碼,該繳的還是要繳!
至於,您最後的五項問題,簡單答覆如下:
(一).收支未必要加收據一起公告;但是,法令規定您可以調閱收支紀錄!
(二).按照規定每年一定要開會;但,開三次或三十次?應該經過大會決議!
(三).法令規定:管理員不管是保全或總幹事,都必須要有證照!您不主張也無妨
(四).外牆損害,應該由該樓層住戶負責,不是委員會!
(五).願意服務的人不公開聯繫資料是很怪的事(我看裡頭有鬼)建議您在大會上要求:
如果她們注重隱私的話,就不要出來選委員、拋頭露面!
2006-12-28 14:42:2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還可以告他侵佔..要求他提出一些單據.等法院判決在繳錢..還可以告他偽造文書...
2006-12-28 16:31:4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風之痕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