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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因未繳管理費被管委會告上法院,明日開庭,小弟想請問:
規約的制定是民國88年,適用舊法!!

1. 當初制定管理費時,未達法定區分所有權人2/3的出席人數,而通過
每坪收30元,小弟能否拒繳??

2.後來由30元調高至33元,更改規約未達法定區分所有權人2/3的出
席人數,小 弟能否拒繳??

3.當初管理費有含第四台,如今已無,小弟能否要求扣除第四台費用?

4.上述三個理由,在法院我有勝算???或是可以少繳一點嗎??

2006-12-27 17:30:08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bird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以現在的法令來說:不繳費,幾乎不可能過關的!
不過,您應該說明:
不是不繳!而是希望管理委員會釐清繳費額度,
是否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才繳!
因為以目前實際狀況而言,第一次收繳額度似乎未符《公寓大廈管條例》
所謂(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精神;而且,後來調高,亦未經有效會議決議,
故無繳納依據!
至於第四台問題:恐怕比較說不過去,建議您不要提!
等回家後,再想辦法連署住戶、要求明確管理費額度,並建議刪減第四台費用!

2006-12-27 17:56:1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您好:
您這一案件應該不會很難解決,首先....
1.住戶規約不會因為88年制定有法律有變更而有影響!除非規約有修改!
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除規約有特別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意指規約優先於條例規定!所以規約規定出席人數足夠時,所做出之決議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你能證明當時出席人數不足,會議決議是無效!在法庭上是可以主張!

要打贏這場官司,坦而言之,不會很難!但是要會主張!就是...

請求管委會拿出會議紀錄及出席人員名冊與住戶規約對照就知道了!
管委會拿不出來或者有出入!就是舉證敗訴!那麼你就勝訴而短暫不用繳納!等新決議出來並合規約時,就不能不繳納了!

2006-12-27 19:52:0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吳 4 · 0 0

您可以在查察 開會 法規

未達人數下次開會時 可以少點人數

不然會不就永遠開不成了

如果上開支論述成立 那麼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很可能有效

您如果不副 那除了 費用 本金 還有遲延的費用 利息

還有訴訟的費用 都要由您 負擔了

還是 想法和解ㄅ

2006-12-27 18:50:5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

不好意思
據我的了解是
你一定要繳交管理費
除非你不住大樓的房子
不然有管委會應該都要繳

2006-12-27 22:46:57 補充:
祝你好運

2006-12-27 17:46:4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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