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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媽媽有欠和信一筆電話費共10600元,因之前家裡沒錢後來又搬家搬三次電話也換所以也忘了這件事就這樣欠了4~5年沒還,12月21日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令說要從媽媽薪水扣錢,但上面寫的欠款公司為元誠國際管理顧問公司,剛開始我們不明白為何會欠他們錢很怕是炸騙集團,所以就請姊姊打電話詢問。

12月22日姊姊早上打給元誠,詢問下才知是欠和信錢,元誠的那位小姐馬上叫我們當天就要去匯17000給他們,且給了我們一組帳號,後來姐姐表我們沒那麼多錢可還最後他又說那還15000,結果姊姊就告訴媽媽要還15000但媽媽說實在太多無法償還且我門根本也不知道元誠是不是詐騙集團,突然給我們一組帳號就叫我們還款,後來我們就說下班再討論看看,就沒去繳,下午元誠又打給姊姊問說我們去繳了沒,姊就告訴他15000太多,最後他又說那繳13000,晚上我就打給和信客服把情形說給他們聽問他可不可以到門市繳錢,客服小姐說可以拿身分證到直營門市繳錢。且客服人員還跟我們說只要繳10600就可以了

12月25日我拿媽媽的身分證到直營門市繳款,一到櫃檯我就跟她們說我要繳某某某(我媽媽)之前的欠款,然後那位先生就去列印一張帳單然後我問他說要繳多少?他跟我說只要繳10600我就問他那元誠怎麼跟我說要繳13000?他說不用只要10600然後繳完,我還問他那法院那邊會幫我們撤銷嗎??他說我只要收據保留,到時她們門市跟元誠對帳,我又問他那我們不用傳真給她們說,他說他要我傳我就傳給他,繳完後我就回家打電話給元誠的承辦小姐

我:我已經繳款完了,要傳真過去嗎??
承辦小姐:你去哪裡繳的??
我:直營門市呀??
承辦小姐:我不是跟你們說不要去門市繳嗎??
我:我們欠和信錢當然去和信繳呀,且你們隨隨便便給我們一組帳號就叫我們匯過去,我哪知道你們會不會騙人呀
承辦小姐:小姐我很恨你
我:為什麼要恨我??
承辦小姐:我叫你去匯款你還跑去門市繳
我:那我們也已經繳了呀,現在是還要不要傳真給你們
承辦小姐:要,你把繳款單傳真過來,到時我若跟門市對不到帳後果自行負責
我:好
後來因為他說了那句後果自行負責,我就再次打給和信客服跟他說剛剛與元誠的對話,後來客服就跟我說不會對不到帳,然後也跟我說不用傳真給元誠,他說到時她們會跟元誠對帳,我就問他那不用傳真到時元誠又打給我們怎麼辦,他說你叫他自行打給和信,而我還問他那我們不用再多繳2千多嗎??他說不用
12月26日
元誠又打給我姐,叫我們一定要繳13000不然她們不會去法院撤銷公文,還跟我姐說我們害他沒頭路,我姐就叫他自行打給和信,然後和信事後就打來叫我去補繳2千多,還跟我說她們債務已經轉交給元誠,錢這部分是我們自己要跟元誠談,她們只負責收錢,我就很火大跟她們說是你們說不用再繳的,現在又說這樣,且沒憑沒據就要叫我們再繳,後來連和信所有的人態度全改,全部都說沒有她們的事,我們要自己去問元誠,收我錢的那位先生也說是我自己跟他說我要繳10600他當然收10600,但明明是他跟我說只要繳10600我當然就繳他說的金額,且和信既然收了我們的錢,那就應該要負責把事情處理好,怎麼會變得都沒她們的事。

文章有點長,有些地方沒說到,想請問一下懂的人,要怎麼才能讓她們撤銷法院的執行令??且我們也沒能再多繳那2千多,真的想不出辦法,難道每次她們的疏失都由消費者來承擔嗎??且她們亂開價我們哪知道他多收的錢是收什麼的??說不定繳了13000他又會叫我們多繳,希望大家能幫幫我們,謝謝

2006-12-27 10:51:38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1.你們欠款的源頭是和信,所以不論和信是委託元誠來處理,或
 是已經將債權賣給元誠(這樣你們變成欠元誠錢),你們都可
 以要求和信告知欠款金額為何,如何計算(電話費,違約金
 ,以及是否有利息)。
2.一切以和信的紀錄為準,因為由此你才可以知道,不論是委託
 還是讓與,其金額到底是多少,不是說加就可以亂加的。
3.至於法院部份,你們可以拿收據影本當附件,具狀聲明異議,
 表示金額已經結清了,請將執行命令撤回
(對了,執行命令上有金額及債權人,金額若干?債權人是誰?)
4.異議依據的法條是強制執行法





第 14 條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
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
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
之。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
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
提起異議之訴。
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
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2006-12-27 16:45:49 補充:
第 12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
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
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
執行不因而停止。
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
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

2006-12-27 11:45:1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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