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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家住公寓,前陣子樓下住戶反應他們家漏水,檢查之後發現是因為建築商偷工減料,水泥只有薄薄一層,水自然滲下去。問題:有相關法律說明修繕費的分擔嗎?至少,不完全由樓上的出錢吧?〈找過政府了,他們不理〉

2006-12-27 16:54:22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昱伶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1.滲水是滲到樓下吧,應該是樓下要緊張怎麼會是你們在緊張
 ,是樓下怕你們不修而不是你們在緊張吧
2.如果是偷工減料你們是可以找建築商來維修,但是此時建築商
 應該早就結束營業了
3.因此你們應該是樓上樓下一起出錢,這是有法律依據(請看下
 面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如果對方(樓下)不出,那你們就
 算了,反正水都是往下,你們也沒差


2006-12-27 22:09:45 補充:
第 12 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2006-12-27 17:09:3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既然是你家漏水到樓下.若面積不大我們可以直接施工不必打地所以若你想測出從那漏水我們也方法可測出而不必敲牆打地

2006-12-31 06:34:1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愛家宅修 徐文國 抓漏水 7 · 0 0

你的情形應屬於民法承攬契約:
第490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第493條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第494條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第498條
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

第514條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既然雙方立有承攬契約,得依契約內容向對方以存證信函告知經修繕後屋頂漏水問題及民法相關規定,並定相當期限,請求對方修補之。如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你將自行請專門抓防漏修補,並向對方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如對方不為所動,則向法院提出契約不完全履行之訴,請求對方損害賠償你的損失。(記得漏水處以相機拍照存證,並注意你權利行使之期限,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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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7 18:57:2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董ㄟ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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