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一個受刑人的人,他如果在當兵前犯罪,犯了七年的罪狀,有可能讓他保釋出來,當完兵再繼續服行嗎?
第二:通常開庭一定會有開庭紀錄嗎?結案也會有結案證明嗎?(如果要查,要如何查呢?)
第三:開庭如果被害人從來沒接受過通知,也沒收過傳票,也從來沒去過法院出庭過,請問這樣還會有這一個案子?或這個案件嗎?
第四:通常律師事務所收取費用是否會有明細呢?例如收據,公司行號等等之類的呢?
第五:假設一個人真的被關的話,有可能在短短的時間內一直在台灣換監獄嗎???舉例來說就是有可能今天在土城,明天換台南??後天換台中,有可能在短短兩個月不停的換監獄嗎?
麻煩最好是有引用法律條文,或ㄧ些例子,謝謝
不好意思我的問題好像多了一點,麻煩請為我解惑一下,謝謝
2006-12-27 11:04:40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5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壹、依照兵役法的規定,一個人當兵前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就屬於禁役之人,就算關到假釋出獄,仍然是不用當兵的。另外如果那個判七年的案件還沒確定,而先進去當兵的話,後來確定了要去執行,當兵生涯就停止了,以後假釋出獄,也不用再當兵了。
兵役法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
一、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二、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
經裁定感訓處分者,其感訓處分期間應計入前項第二款期間。
貳、開庭一定會有製作筆錄,就是開庭紀錄,案件結束後,會有判決,要查判決的話可以上司法院網站查詢。
司法院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
參、犯罪的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有兩個身分,一個是告訴人,另一個是證人,通常法院會傳喚到庭陳述意見或作證,應該不大可能說從頭到尾都沒有收到傳票。除非,那個案件被告一開始就認罪,而且同意以被害人在警察局所製作之筆錄當作證據,而不再傳喚被害人。這種情形的話,還是有這個案件的。
肆、律師事務所收費有給收據就算是不錯的了,至於明細...我想是沒有的吧!
伍、一個受刑人被關在某個監獄,要聲請移動監獄,俗稱移監,是有要件的,他必須在原來的監獄待超過一年,才有資格聲請移監。所以你所說的兩個月內一直換,是不可能的。然而有一種情形,叫做借提,就是這個受刑人還有其他案件,或者有其他人要傳他當證人,那麼法院就會把他借來借去的,我個人就曾經遇過一個受刑人,在台東岩灣執行,被借提到高雄燕巢看守所,之後又被借提到桃園,然後又被借回高雄,最後再回台東。
2006-12-28 17:35:3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律師達人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