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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我家對面的鄰居用很多雜物擋消防栓, 現在只看見消防栓的1/3, 開關門也被擋著.(牆壁上就是有寫著不行放東西在那裡的)
他的雜物有手推車, 地毯, 木板, 地磚等都是很大和重量的東西來的~我自從搬來這新家快4個月了~只見他東西越放越多~本來只擋了1/4~現在擋了2/3了. 有跟警衛投數過很多次~他們也說沒辦法(因為鄰居根本不理會他們)
現在我每天都在求神拜佛希望別有火警~
我想請問一下~難道我真的沒有辦法強制鄰居搬走擋在消防栓的雜物嗎? 如不行的話應該怎麼辦? 他這樣做是會違害我的生命安全呢!

2006-12-26 11:48:19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jay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有請過管委會的人跟他說過了~不過警衛跟我說他們會先把東西搬回家~過2天又再拿出來~他們說已經跟鄰居溝通了2年之久~其他鄰居都已經麻木了, 因為這鄰居根本是不理人的.

2006-12-26 12:09:10 · update #1

4 個解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第二項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可以以堆放雜物來罰他。他敢說不是他的就全丟了。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以公共危險罪來罰,有點困難,查刑法182條....是指災害發生之際...要有災害發生才算.......所以

2007-01-05 01:14:32 補充:
如果是....一般道路...開放的的消防栓....(不好意思,發表後才看清楚題目).....以上可能也不適用,其實直接丟掉或是以廢棄物清理法罰他。

不過你說有開關門.....應該是大樓裡消防配管吧.............如果是大樓公寓裡....公寓大樓管理條例就可以用了

2007-01-04 20:09:1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囚鳥 3 · 0 0

報警處理!
以公共危險罪論楚!
就像是樓上說的!罰死 "牠"

2006-12-26 20:09:1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版主~我看你就別指望求神拜佛了!
消防設備是火警用的,妨礙使用就是妨礙逃生!
這種事情只消拍照備用,然後直接打119通報:
有人破壞消防設施使用!
消防隊自然會查詢事件地址、前往察看!(6~20萬,罰死他)

2007-01-05 15:00:02 補充:
我必須說清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權責對應人為:管理委員會!
如果版主要按照這個處置的話,必須向管理委員會檢舉,由管理委員會提出通知
(一定要先通知違規住戶);管理委員會不辦?則檢舉管理委員會!
這種程序會急死人的,所以建議版主直接打119最快!!

2006-12-26 12:34:4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有警衛的話應該有大樓委員,去跟你們的委員討論看看
請委員跟警衛一起去跟那住戶說..
不然可以申請消防隊的居家安全訪視申請,去找最近的消防局給他們單子,請消防隊的人來看並指出消防栓有住戶堆雜物,是否能請他們協助處理

http://www.tpf.gov.tw/admin/files/upload/居家安全訪視申請表.doc

2006-12-26 12:02:3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tina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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