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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自己的文章版面上寫下下面的內容,請問這樣有購成恐嚇罪嗎?
((你這個老白臉,吃了三十幾歲還跟女人伸手要錢的混蛋傢伙,我要是沒有等到你的善意回應的話.可能會有人去你台東老家泡茶聊天吧!我是不差那些錢,但我不知道你那時擺攤積欠的賭債(滿貫大亨.小瑪琍),聽說那個人急著要找你拿回屬於他的錢!!!他找不到你,我可給幫他報路喲~你們家長輩應該不知道你在外面的爛帳一堆吧!
希望事情是愈簡單愈好囉..畢竟過年快到了!!祝大家都有個好年可過哦~))

2006-12-26 05:40:0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你的問題並沒有構成恐嚇罪,說明如下:

一、所謂恐嚇,是指(以足以使人產生畏懼之事為內容,而通知將加害的意思給被害人知道)。

二、你文章所指的那個老白臉(以下簡稱A)應該是可能看到這邊文章的吧!如果他在看到之前,你就刪除了,那他還沒有看到,當然沒有害怕,也就沒有恐嚇罪的問題。而如果他有看到,那他會不會因此而害怕呢?所謂有人去台東老家泡茶聊天,是什麼意思?A應該不會因此而害怕的!中國人好客,去找他泡茶聊天,順便把事情談一談,也沒有說要對他怎樣怎樣的,不會讓他產生害怕的感覺。(因為一般人對這句話都沒有害怕的感覺)

三、A如果真的有積欠他人債務,清償欠款是當然的,縱使一時間債權人找不到A,債權人當然有權利一直找尋A,就算有人知道A的下落,告訴債權人,那個報馬仔也沒有觸犯法律,也就是說,這本來就是可以做的事情,就算A因此會害怕,也跟恐嚇罪沒有關係的。

四、最後建議事情當面談清楚,不要在網路上POST文章對罵,就算沒有觸犯法律,萬一發生訴訟,要常跑法院也是很麻煩的。

五、樓上的網友所回答的是公然侮辱跟誹謗的問題,好像跟恐嚇罪沒有關係喔!

2006-12-28 13:47:4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律師達人 6 · 0 0

還不置於囉

你沒有指名道姓阿

所以還不構成犯罪

2006-12-28 15:31:49 補充:
如果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為公司行號名稱或影射,則不在此限。
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如果於網路上說明的是事實,則不稱為毀謗,也就是沒有違法,但是如果說明的事實牽扯到個人的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則有可能違法。但是涉及價值判斷問題,必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

所以無法判斷是誰

也無法構成犯罪

2006-12-28 10:29:5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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