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陞任較高之職務,指依法陞任高一職等、官稱官階、官等官階 (以下簡稱職等) 以上之職務。其職務如跨列二個以上職等時,以所列最高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時,以所列最低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
請問:
"以所列最高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時,以所列最低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陞遷不是原職等陞高幾個職等嗎?為什麼還會與職務有關呢?)
2006-12-25 17:12:02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凌 1 in 教育與參考 ➔ 考試
謝謝小善存的回答
我了解您的意思
但是
我無法將您回答的內容與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對照
可以針對法條的字句來解釋 並舉例子搭配嗎?
謝謝您~
2006-12-27 18:30:17 · update #1
嗯~懂了
不過還有一個問題要請教您
請問 :
公務員不就是職稱 官等 職等嗎?
怎麼陞遷法裡會有 "官稱官階、官等官階" 這幾個名詞呢?
2006-12-29 17:35:29 · update #2
行政機關的職務是以1-14職等,以及簡薦委三個官等為原則
原則上是看職等官等的高低來判斷職務高低沒錯
但是行政機關的陞遷 不能只看考績升職等
還要看能不能佔到職缺 能佔到缺才會升官
(有些人可能十多年都佔不到缺 所以一直吃年功俸)
這也就是為什麼在看陞遷時
職務和職等必須搭配來看的原因
在機關中 某些職務的職等是重疊的 舉例來說
像是專員(7-9等) 視察(8-9等)以及科長(9等)三個職務
在高職等(9等)都一樣的情況下
職務高低就必須要用低職等來判斷
也就是視察職務高於專員(8高於7)
至於科長 因為已經是主管職務
所以陞遷序列上又比視察高
再舉一個例子 一個10-11等的專門委員和同為10-11等副司長
哪一個陞遷序列高呢
當然是副司長 原因就是因為他的職缺是主管
雖然職務列等相同 專門委員到副司長還是有升官的
2006-12-28 21:39:51 補充:
還是以科員升任例子來看
科員是5-7 專員是7-9 視察是8-9
如果按照陞遷法的意思
升任是指依法陞任高一職等、官稱官階、官等官階
理論上 7等科員就可以升專員或視察
但是因為專員和視察雖然職等高限一樣的都是9等
所以要比較他們的職等低限
視察的低限8等高於專員的7等
我們就可以判斷視察的陞遷序列會高於專員
也可以說是較高之職務
當然不是說科員不能直接升視察
而是在機關陞遷競爭劇烈時 一般的情況還是會按陞遷序列來升
這還有其他任用法規要搭配看
2007-01-01 23:33:25 補充:
其實官稱官階、官等官階是泛指所有公務人員官等職稱
(一般公務員﹑警察司法人員...我就不列舉了)
官稱就是職稱 官等是簡薦委
一般簡薦委公務員的確只有官等職等
但像警察就叫警階
這是不同種類公務員的泛稱
2006-12-25 18:39:1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