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99年被判誤殺罪成,判16年的話.
實際服刑年是多少?
2006-12-24 09:03:2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KCM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根據法例, 在香港監獄服刑的在囚人仕, 是可以得到最多為刑期三份一之"良好行為刑期扣減"(Remission for Good Behaviour), 其作用是鼓勵在囚人仕在獄中奉公守法, 換取旱日出獄. 外邊人通常叫"假期", 但其實是唔啱的. 犯左法, 受緊靶, 邊有得放假咁好吖!!若然在獄中犯左紀律, 佢d就會被剝奪"良好行為刑期扣減", 每次最多21日. 其正當名稱係"剝奪刑期扣減"(Loss of Remission), 而唔係"加監" / "加刑". 如果犯左更嚴重事項, 懲教署可選擇報警.
請注意: 犯人在審訊期間被拘留在警署或拘留所(荔枝角 / 大欖)的拘留時間亦會計算在其刑期中. 以上述case為例, 假設犯人在獄中行為良好, 得到全數三份一remission, 而佢由被警察拘捕到判刑, 其被拘留在警署或拘留所時間合共為1年, 咁佢的實際刑期係:
16年 減 5年4個月(良好行為刑期扣減) 減 1年 (拘留在警署或拘留所) = 116個月
即係實際要坐約9年7個多月.
咁佢的"最早可早獲釋日期" (Earliest Discharge Date EDD)是:大約2008年中咁上下.
2006-12-25 13:52:53 補充:
一般犯左誤殺咁嚴重的罪行, 都會被"拋"老荔或大欖起碼7-8個月, 等候上高院. 計埋過堂咁扣留時間大約一年. 所以我假設拘留時間係一年. 請係計算時間時, 自巳計算番正確拘留時間.
2006-12-25 08:46:4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peterchan7708 7 · 0⤊ 0⤋
香港坐監,期間如沒有被加刑的話,實際上是坐3分之2,另外的3分之1是假期。
2006-12-24 11:54:3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