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小弟住的地方為一新建國宅社區的店鋪,最近剛開完住戶大會,
會中決議:因為停車位不夠因此店面住戶不得參與分配停車位。
當下我提出強烈質疑,但還是在多數暴力下被迫接受此離譜決議。
我的問題來了,地下室為防空避難所,其土地為所有區分所有權人
共同持分、共同使用,做出這樣的決議是否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或者是其他法律?有何辦法自力救濟嗎?謝謝...
2006-12-23 19:04:10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uncle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那在寄發存證信函時要寫違反哪一法條呢?還是只寫違反法令即可?
2006-12-23 19:35:26 · update #1
地下室為防空避難所,其土地為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持分、共同使用...
您說的沒錯!憲法保障人民財產自由~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已違反國家法律、侵害您及店面住戶之權益!
建議您:應就大會之會議記錄為證據,寄發存證信函給公所,告知:
貴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違反法令!
應予糾正並拒絕核備!
至於管理委員會~則應告知:
不得侵犯國家給予人民之權利,並立即改正!!
否則,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舉發管理委員會失職;並依據《刑法》背信罪嫌提出控告!!
參考《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06-12-24 00:47:40 補充:
給公所的函~將會議記錄有問題的部分敘述出來即可!
給管理委員會的法令引用~已經在回答的內容中,請自行參閱!!
2006-12-23 19:24:0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