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個案的情況如下。
先生沒喝酒時,還算是個不錯的人,對人不錯,但喝了酒,會打小孩,打老婆,甚至曾經用剪刀刺傷太太,也對太太的健康不聞不問,總是口出惡言,重點是,天天喝酒,喝到身體很差,喝到沒辦法工作還要喝,把所有工作都丟給太太去打理。又愛疑神疑鬼,連六七十歲的水電工來家裡修理電器用品,他也說出很難聽的話,說是太太的"客兄" ,非常的糟糕。
離婚前,太太有報警過,但是先生沒喝酒時根本看不出異樣,他本人又長的斯斯文文的看起來也不像是有暴力傾向,警察上門造訪,也因為看不出任何異狀,又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證明太太受到家暴,不受理。
報警這件事情,先生還十分火光的半夜用被子蓋住太太然後毒打太太,說"敢報警?這樣看你怎麼去驗傷!!"
太太終於受不了了,經過激烈的口角,拳腳相向,先生終於提出條件,只要孩子監護權歸他,就同意離婚。
太太想說,要留住小命,才有辦法救孩子跟自己,便忍痛讓出監護權,簽字離婚。
離婚後,先生三不五時打電話騷擾太太,還在工作場合把太太說的很難聽,他們夫妻原本是一起經營禮儀社,離婚後,兩人仍然是從事一樣的工作,只是各自接各自的生意,一定會有相同的供貨商等等共同認識的人,也因此太太的生意受到影響,雖然不是差很多,但是仍然是要忍受週遭的耳語。
先生還會不斷的對孩子洗腦,例如,逼孩子打電話給太太說些在母親聽來非常痛心的話;告訴孩子是媽媽外遇離家出走;跟孩子說外婆是乞丐(其實只不過是老人家節儉罷了),或是限制孩子不准私下打電話給媽媽,甚至調通聯紀錄,只要有相關的通話紀錄就是一陣毒打等等的,四個孩子,最小的小學二年級,大的小六還是國一,我不是很確定,他們都很怕爸爸,甚至太太說老大已經有點爸爸的影子了,太太非常擔心,卻不知道該怎麼爭取監護權。
禮儀社的工作收入頗好,先生有能力獨立扶養四個孩子,因此失去經濟能力這項爭取條件。
(我個人很懷疑先生說不定有精神疾病,但是總不能架著他去看精神科開證明....)
太太又害怕如果上法院,先生威脅利誘叫孩子說對自己不利的話
到時候該怎麼辦呢?
太太自己本身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可以獨立扶養小孩子。
太太希望可以四個孩子生活在一起,不要分開(也就是可以的話,希望能夠爭取到四個孩子的監護權,不要有的跟爸爸,有的跟媽媽。)
請問法律達人,這個各案該從哪方面著手,用什麼樣的方式以取得最有利的證明或證據讓法官可以把監護權判給太太呢?
PS 因為我不是很了解相關的法律,所以不知道有沒有什麼重點要提出來,如果有不清楚或疑問的,請提問,我會盡可能詳細說明情況,我真的很心疼太太,她想孩子想到快得憂鬱症了,而且孩子跟這樣的父親生活在一起,很可能對心理健康造成不良影響。
請大家幫幫忙,給我點意見。謝謝大家,感激不盡。
2006-12-24 17:50:5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解答:判決離婚亦可稱裁判離婚。(詳細板)
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或雙方所談之條件差距甚遠,甚至沒有交集之時,但婚又非離不可,可以參酌民法第1052條判決離婚的各項條款,以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婚姻難題了!
所以要上法院提訴訟之前,必須先了解對於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有哪些,再依法提起請求,民法第1052條規定了十種原因,並又外加了一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來補足前十款規定之不足,有較大的彈性空間。如果你(妳)有發生重大事件導致無法再繼續維繫婚姻者,都可以民法1052條請求 ※民法第1052條 判決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詳情…
二、與人通姦者。詳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詳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詳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詳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詳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詳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詳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詳情…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詳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詳情…
若我方提出裁判離婚的要求,誰提出訴訟就要舉出為何無法維持婚姻的證據,若是以第一款重婚者為例,需提出他方重婚的事實證據,如結婚喜帖、哪裡宴客等,若只是空口指責對方的錯,是很難讓法官來為妳主持正義的,所以蒐集證據是打官司最重要的功課之一ㄛ!千萬不要認為蒐集證據是很難的事,只要有方法、有技巧,都有辦法找出一些蛛絲馬跡的。
重婚
●重婚--有那麼嚴重嗎?
刑法237條規定重婚罪為:『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重婚罪屬於公訴罪喔,視為一種犯罪行為,第一個婚姻才被認定為有效的婚姻。納妾已經是古早時候的代誌,以前的社會,男人可以享有一夫多妻的婚姻關係,然而,現今的法令明文規定婚姻是一夫一妻制,不准許有二個以上的配偶、且違背貞操義務,若發生重婚行為,法律也會予以處罰。法律認為與重婚者結婚也是共犯,具有同樣的罪刑喔!所以不要有委身當妾/老二或有異想天開的想法。
●我在不知情的情況之下,犯了重婚罪,怎麼辦??
台灣的婚姻法是屬於儀式婚,若要分辨已婚與未婚的身分,看身分證可是不準的(如某男藝人已婚十餘年且育有四子,夫妻兩人並未至戶政機關登記,所以身分證配偶欄尚未記載,然其婚姻為有效婚),如果您不知愛人或自己已經結婚,或還未辦理有效離婚,就與他/她結婚!雖然與之結婚共組家庭犯了重婚罪,刑法的認定是當事人知情的情況下而判罪的,為了避免牢獄之災,您必須舉出有力的證據以證明不知情狀。
●以重婚罪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在前婚姻尚未結束以前,只要舉行公開的儀式及二人以上證婚之婚禮,即屬重婚,配偶可以以「重婚」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然而至戶政機關登記結婚(非有效婚),是不構成重婚的刑事責任。
當您知曉配偶重婚了,可依民法1052條第二款向法院訴請離婚,提起訴訟需要證據來證明配偶有重婚的事實,如結婚時的喜帖、宴客的餐廳/場合舉行婚禮、公證結婚登記的相關資料、參加喜宴的來賓(人證)、結婚照或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等證據,便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請求。
●貼心的提醒您~
注意!如果夫妻一方犯了重婚罪,有離婚請求權的人,如果配偶重婚事前予以同意,或者事後予以寬恕原諒者,就不能以上開事由請求判決離婚。在時效方面,必須在知悉重婚之事實發生六個月內,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訴訟!如果知道配偶重婚的事實開始起算超過六個月,或配偶重婚後(重婚舉行婚禮之日起)逾二年,就喪失了離婚的請求權。
2006-12-25 07:02:2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您的問題是代他人詢問,而且這種問題涉及家庭私密性以及小孩最佳利益,最好是本人詢問。
在此對您提供以下幾點問題外的建議:
一、找尋「太太」當地有無婦女會、勵馨文教基金會‧‧‧等社會團體,不然去法院服務台、(縣)市政府服務台,去前往該等單位詢問,通常會有開設律師免費諮詢的時間,請太太自行前往詢問。
二、太太既然想小孩想到快得憂鬱症,就應該去看醫生,自己沒有振作,未來怎麼可能提出改定監護權?
2006-12-24 18:08:3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律師達人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