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固定式測速照相前.為何都有(前有測速照相)的標示呢?
是規定嗎?若前方沒有標示(前有測速照相的警語)而被照的車有爭議嗎?
2006-12-24 17:07:0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我在連續兩個紅燈路口被固定式照相拍了.前方並未有設立警告標語.
我以零的速度(慢慢滑行經過)要停紅燈.不料沒注意是兩紅燈連在一起.而被拍闖紅燈.請問這有爭議嗎?有達到申訴的標準嗎?該如何做呢?
2006-12-24 23:45:08 · update #1
依據94年12月28日修正增訂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5條之2;採證之科學儀器應使用固定式,並定期於網路公佈設置地點.另明定取締超速時,一般道路至少於100公尺前.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至少於300公尺前,應豎立明顯標示,告知駕駛人.
按立法院增訂條文意旨;為維護交通秩序,確保行車安全,增列此一條文,俾供執法機關執行之依據,本條文屬訓示規定,其已執行之條件並不因與本條之規定不符,而失其效力.或執為違法之抗辯,專此說明~
2006-12-26 23:29:06 補充:
所述連續兩紅燈,於通過前一紅燈後以怠速行進至次一紅燈停止區..等,按紅燈指示號誌乃禁止標示,屬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之執行物,與執行指揮之公務人員,同具法律上之執行效力,車輛駕駛人應於號誌顯示紅燈時,停車於停止線之前,此為條例所明定.台端於經過前一交岔路口紅燈停止線時,未依規定停車,致行經感應設備時,觸發執行照相取締訊號,為不爭事實,要非因此一逕行舉發,不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5條之2之規定,據為阻卻違法之理由.簡便回覆,希請鑒察~
2006-12-24 19:46:3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4 · 0⤊ 0⤋
相關規定,是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非七十五條之二。另根據立法院網站,所查到的立法理由,僅寫「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詳細可參閱:http://lis.ly.gov.tw/lgcgi/lglaw?@138:1804289383:f:NO%3DE02017*%20OR%20NO%3DB02017$$10$$$NO-PD
2009-05-18 06:54:3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愚人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