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前夫離婚3年多.協議書上小孩是共同扶養.房子歸我(含大額ㄉ房貸).車子歸他.....離婚之初他提議要他媽媽來幫忙看小孩.所以我房子留給他們住...家裡開銷跟小孩教育費也是我付.後來發現他不務正業..小孩又都丟給他媽媽..我決定自己回家照顧小孩.並請他搬走....
在我照顧小孩ㄉ期間.他完全沒有拿生活費給我(但他後來抗議說有每ㄍ月繳近2000ㄉ健保費). 而且我發現在我不在家ㄉ時候他會自己開門進來.大部分是半夜.他ㄉ理由是....他要回來看孩子....(小孩在睡覺我不知道他要看什麼孩子)
我後來跟他溝通.想看孩子可以假日帶出去玩.但是他不願意..仍然我行我素..我請小孩跟他說.他居然回 "你媽再這麼過份我會放火燒房子".....
小孩也提議說想搬家.但是..問題來ㄌ..
1.因為是共同扶養.小孩ㄉ戶口我遷不走..可以用"棄養"ㄉ名義告他.然後爭取全部ㄉ監護嗎..?
2.若不行.我可以聲請保護令嗎?
3.若要告他擅闖民宅需要什麼證據?
4.我有3ㄍ小孩.生活開銷及教育費龐大.可以在要求贍養費嗎?(雖然我知道他拿不出來)
謝謝..
2006-12-23 14:50:35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1、依照你所敘述之情況,孩子的爸爸,每月只負責繳交健保費,又不務正業,甚至於恐嚇要燒房子,已不適合擔任子女之監護人之角色,因此,你可以請求法院酌定監護人。
2、他的恐嚇行為符合家暴法第2條所稱之-----家庭暴力,是可以申請保護令的。
3、擅闖民宅-----正確名稱叫不法侵入,房子是你的,只要你不同意他進入或同意其進入後,經你要求他離開而不離開,犯罪構成要件就具備,你只要報警處理就可以。
4、贍養費----你說的應該是指子女的教養費用,不論有無擔任子女之監護人,對子女之扶養責任都一樣存在,因此,是可以請求给付教養費用的。
附帶說明,依民法第1057條之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她方應给付贍養費。所以贍養費與子女無關,而且必須是判決離婚之夫妻,且必須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之人。所以,你應該不符合條件的。
2006-12-23 16:57:5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文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