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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看到部落格上有放置歌星的MV
請問這樣沒有違反他人著作權嗎
也常看到介紹電影的
有貼上電影的海報
介紹歌曲的貼上
歌曲供人試聽
請問只要不營利
就不算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著作權嗎

2006-12-23 18:20:17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米奇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給個判例參考
你就知道是否違法了

【裁判字號】 94,易,1767
【裁判日期】 950428
【裁判案由】 著作權法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7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鏡春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4年度偵字第15247 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
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潘鏡春連續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潘鏡春明知如附表所示「我只是想待在你身邊啊」、「悲傷
的戀情」、「我倆的未來」、「愛走不走,隨便你」等1186
首歌曲(聲請書誤載為2380首,應予更正),分別係滾石國
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滾石公司)、華納國際國際音樂
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
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
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
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華研
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權利,
非經上開11家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公開傳輸其錄音
著作,竟自民國93年12月中旬起至94年4 月18日12時20 分
止,利用於○○縣○○市○○路394 號6 樓住處製作之網頁
,上傳至其向中華電信申請Hinet.net 網路空間及向張倖斌
所借用的網路空間,架設「棋子網站」(聲請書誤載為棋子
音樂網站)(網址:http//myweb.hinet.net/home7/pan1
66 /main/ index-a .htm),於該網站之使公眾可取得之場
所提供網路連結,供不特定之人利用網路超連結之方式試聽
上開1186首錄音著作,公開傳輸上開1186首錄音著作之內容
,而侵害上開滾石公司等11家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經財團
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檢舉並經警於94年5 月4 日11
時13分許,在○○縣○○市○○路2 號查獲,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滾石公司等11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2 總
隊第1 大隊第1 中隊報告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台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
,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2006-12-25 08:37: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2 · 0 0

證券開戶推薦的這一家是很多網友都蠻推薦的,若不相信的人可以到各大部落格甚至奇摩知識+爬文,就知道很多人推薦這一家證券公司了。
除了手續費2.8折以外,新光證券所提供的看盤軟體是可以支援當紅的智慧型手機iPhone,這也難怪為什麼這麼多網友特別推薦這一家新光證券。
複製網址前往了解!
http://product.mchannles.com/redirect.php?k=293b9314f57f8ad80317627a0848e28a&uid=

2014-06-20 07:16:3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1.你怎知別人沒有經過授權。
2.製作公司與發行公司擁有MV的著作權,如果你只是下載(如果
提供你下載)就不違法,但是你將其散佈出去就違法了,然後你
下載上傳到部落格的動作稱為重製。
3.誰說沒有營利就一定不違法?
你如果上傳MP3讓大家下載,對原始唱片公司一定有營收的損
害,這也就是五年前成大MP3搜索的原因。
大部份下載MP3的同學幾乎都無罪釋放,但用FTP上傳MP3好像
還在訴訟中。

2006-12-25 04:39:1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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