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喔,如果1個17歲男生跟16歲以下少女做愛,會被起公訴罪,還是私下和解就沒事了?
2006-12-23 11:11:01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哇尚iHeBe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一、一般人所謂的「公訴罪」其實應該是指「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無須任何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就能偵辦並且起訴,起訴後法院亦得為實質審理及裁判。
二、目前的強制性交罪已改為「非告訴乃論」。而與未滿16歲的少女性交:
1、如果少女未滿14歲且並非出於自願,依照刑法第222條,行為人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
2、如果少女已滿14歲但未滿16歲,且非出於自願,依照刑法第221條第1項,行為人成立一般強制性交罪。
3、如果少女未滿16歲(不論滿14歲與否),但是係出於自願,依照刑法第227條,行為人仍是成立「準強制性交罪」。
三、但是如果行為人是17歲的少男,而女方雖然未滿16歲,且女方是出於自願,則依照刑法第227條之1的規定,此種情形例外需要「告訴乃論」。
四、所以1個17歲的男生和一個未滿16歲的女生為性交(且女方為自願),雖然依照刑法第227條,該名男生仍是成立準強制性交罪,但是此時需要少女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起訴該名男生,如果沒有人提出告訴,則檢察官最多只能作「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參照)。
2006-12-28 11:22:31 補充:
由此可知,這種情形是可以和解的,只要在對方提出「告訴前」和解而放棄告訴,或是提出「告訴後」和解而使對方撤回告訴,都是可以解決問題的方式。
2006-12-27 01:15:2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3 · 0⤊ 0⤋
您的問題我先列出法條再補充說明
刑法第227條(與未成年人性交罪)
對於未滿14歲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14歲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7-1條(兩小無猜條款)
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我國對於性行為自我決定之年齡為16歲,也就是說一個人滿16歲之後,就可以決定是否與他人為性行為,而與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也不會有刑責。
您的問題說女方未滿16歲,這有兩種可能,一是女方未滿14歲,二是女方滿14歲未滿16歲;前者觸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與少年為性交罪,後者則觸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未成年人為性交罪。
要補充說明的是犯罪的男方因為是18歲以下,則依照刑法第227-1條可以因為兩小無猜、矇懂不知而減輕刑度。
總之,性行為‧‧‧一、要滿16歲;二、要帶保險套;三、單一性伴侶。
至於您所說的私下和解...那要保證以後都不會告喔!
總之這種問題不好解決,請小心處理。
2006-12-29 09:50:4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律師達人 6 · 0⤊ 0⤋
所謂的公訴罪就是「非告訴乃論」
目前性侵害部分確實是只要警方一經受理就不能私下和解撤銷
不過,若是屬於未成年人兩情相願的部分
只要雙方願意達成和解
通常檢察官多會以不起訴處分
所以,若是雙方家長都已經知道此事,建議還是進行和解較適宜
2006-12-24 06:39:3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阿b 3 · 0⤊ 0⤋
未滿18青少年
而且還沒結婚
那就是公訴罪ㄌ
2006-12-23 11:16:0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笨娃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