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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了屋六年,已收不到銀行追債的信,銀行可以再追本人六年前的卡數嗎?
算係過了六年追討期嗎?

2006-12-22 16:33:0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法律上, 如果債權人於債務指定到期還款日而不還債, 而債權人於前述日期後之六年內不提出追討欠債, 那麼在六年期滿後便會被視作放棄其追討權. 但請注意: "追討"是包括一切口頭, 書信, 在報張刋登啓示或法律行動之明確追收債項行動. 就算你搬左屋, 銀行揾你唔到, 只要佢寄封掛號信到你 "最後所知地址" (Last Known Address), 都巳被視作作出追討.如債權人在此六年內曾提出任何型式之追討, 那麽此六年期限便會廢除, 債權人有權永遠追討下去. 此例包括所有民事債頂或索償, 不單只是針對銀行或財務機構的借貸.

2006-12-25 09:42: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peterchan7708 7 · 0 0

欠銀行的錢等同欠大耳聾錢一樣,今世唔還錢,全香港的金融機構都有你的借貸不良紀錄,你今世唔還,今世也不能再同任何銀行借錢,你以後難以做人。

2006-12-22 17:01:5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6 · 0 0

搬了屋六年,已收不到銀行追債的信,銀行no可以再追本人六年前的卡數

2006-12-22 16:48:1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cheungsaihin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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