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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男係有配偶之人,偶然機會出差前往澳洲,巧遇移民澳洲多年之昔日女友乙,二人在乙女住處發生姦情多次,並錄影製成光碟留念,甲返國之後,某日乙前來台灣,二人於旅館幽會**,為甲配偶跟蹤報警查獲,並提出告訴,試問:甲、乙所為
依現行刑法規定如何論處?
刑法之通姦根性交是否相同?

2006-12-22 17:11:20 · 8 個解答 · 發問者 ? 7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8 個解答

本案應分成兩個部份來討論 其一在澳洲的姦情及錄制成光碟行為 其二在台灣的**行為---
第一部份 依刑法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 因為通姦罪為一年以下之罪 故縱使甲配偶以光碟為證據 亦無法科以刑責
第二部份 在台灣的**行為究竟是否為通姦行為 成為是否構成犯罪之重點 個人見解通姦與強姦不同之處 在於強姦須有實質的性交行為 而通姦罪旨在保護婚姻制度 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的社會性功能 並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 故**行為亦應為通姦行為 若甲配偶據此提起告訴 應該符合第二三九條之構成要素
第三 因為在澳州的行為不為罪 故僅有台灣的一罪 而非數罪

第 5 條 (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第 7 條 (屬人主義(二)-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 239 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2006-12-23 11:49:41 補充:
突然想問全天下的男人---
如果有男人對你的老婆做** 你認為是對你的背叛嗎 你認為是通姦行為嗎 你認為這樣的老婆對你們的婚姻忠實嗎
----很好奇 大多數男人會如何回答

2006-12-23 03:24:3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若採目的解釋的話,**仍對家庭保護法益有所侵害,故以目的解釋管見以為成立刑法239通姦罪

2016-10-11 06:05:3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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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2 07:19:0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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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1 21:14:5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記得之前有個高院刑庭座談會結論,認為**不算通姦,理由如食古大。因為資料在公司,放假在家想說禮拜一再找,沒想到這麼快就選出解答。
可是之前經手一件家裡監視器拍到**畫面,法官用**"推論"有性交事實,照樣給他判通姦有罪,經提非常上訴還是沒用。或許這一塊還是相當模糊的地帶,高考這樣考恐怕有爭議。
以本案言,在台灣旅館查到**,但沒有性交事實,照理是不能判決通姦。但若有澳洲"姦情"影帶佐證,判決通姦應該是沒問題。(國外通姦除罪,不代表國內不得追究,例如國外重婚)

2006-12-23 19:42:21 · answer #5 · answered by Charles Ko 7 · 0 0

以罪刑法定主義的立場來說,「**」雖然是「性交」,但並非「姦淫」,所以不符合「姦」之構成要件,職是之故,**並不構成通姦罪。

2006-12-23 12:14:59 · answer #6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

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通姦是否與性交相同,學說茲有不同看法:甲說:88年4月將刑221強姦罪修正為強制性交罪,但刑339通姦罪之法條文字仍維持不變,而實務對於姦淫之定義解釋為生殖器之接合(62臺上2090),依罪刑法定原則,刑10-5所規定性交之定義不適用於刑339之規定。乙說:刑339條係為維護婚姻制度與公序良俗,爰刑239之規定,依目的性的解釋,當然適用新修正之性交之定義。實務上仍未見有相關之判決,惟基於罪刑法定主義,乃應該通姦之解釋限縮於性器官之接合,此為學說與實務之見解。 揭上所述,本例題中甲與乙兩人多次發生姦情,雙方並有通姦之故意,構成刑229之規定,惟此罪須由甲之配偶提出告訴,但本例題中,甲之配偶僅發現兩人於賓館內有**之行為,不符合姦淫之要件,故除甲之配偶有兩人通姦之光碟而提出告訴外,否則甲、乙二人並不構成犯罪。

2006-12-23 00:01:48 補充:
怎麼沒自動換行阿.....這~~~

2006-12-22 19:00:17 · answer #7 · answered by Kyle 6 · 0 0

**當然算通姦,更何況他們不但有錄光碟,而且還被配偶跟蹤報警查獲,鐵證如山怎不是通姦?

2006-12-22 17:31:21 · answer #8 · answered by ?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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