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建築物為六樓,請問一樓住戶是否可因不使用電梯而省取去少數管理費用負擔.
還有建築物路旁的燈光照明為該棟建築物向電力公司租用,該照明燈光也使用該五樓其中一住戶之用電,致使該住戶未察覺而繳交了約10年的電費.請問該棟大樓管理委員會是否須負擔法律責任(隱瞞未告知該住戶而是帶住戶察覺詢問之後才知道) 謝謝!
2006-12-22 06:46:3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徐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
管理費之收取方式,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非哪戶不想繳就不繳!
至於,建築物照明並非管理委員會私接、專用;況且,十年了,屋主亦有應注意之責任!
誰竊電?應該要有明確之對象與範圍(時間)!
建議版主採取協調方式辦理;除非管理委員會有惡意傾向(為不法之所有,故意隱瞞接用),
否則,宜以協商方式解決,才不會讓家人與社區鄰居成為世仇!
2006-12-22 20:19:4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一般而言是不行的~但是這有的商量
通常住一樓的是不付電梯費的
管委員會當然構成竊盜罪
可以以管委員會及其負責人為被告
刑事+民事
但~亦可由調解委員會調解~依最近5年的電費單~依比例培給你們
2006-12-22 07:45:0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