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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日本甲男與我國人乙女在日本結婚,未舉行公開儀式,僅依日本民法所定之結婚儀式辦妥結婚登記申報,其後,甲 乙來台定居,乙承襲父業,成就非凡.詎甲卻被公司裁員,失業在家.因此,乙不願扶養甲,甲乃訴請乙應履行扶養義務,乙卻抗辯與甲之〔結婚未舉行公開儀式〕婚姻應屬無效,請就我國際私法之觀點
論述本案之相關法律問題.

請高手指點!!謝謝!!

2006-12-22 03:37:5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蜜蜂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答:(一)本件中甲男系日本人,且與我國人乙女在日本結婚,有涉外原素存在。又本件涉及到扶養義務之有無、婚姻形式要件是否具備,屬私法問題,故本件為涉外私法案件,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適用。
(二)甲乙現定居我國,乙為我國人,故我國法院對本件涉外民事事件具有管轄之利益,故我國法院有直接一般管轄權。
(三)定性:
1.定性標準有四說:A. 法庭地法說。B. 本案準據法說。C. 分析法理及比較法
說。D. 初步及次步定性說。
各說均有缺點,為便利起見,採法庭地法說。
2.本件甲訴請乙履行扶養義務,依定性採法庭地法原則,扶養義務在實體法上, 因一定身分關係而發生,由於人之身分問題於國際私法上應依其屬人法決定,故對於扶養關係,我國采屬人主義下之扶養義務人之本國法主義,涉民法第二十一條定有明文。惟夫妻間之扶養義務,海牙扶養義務準據法公約系依一般扶養義務之衝突規則解決之,但我國並不受海牙公約拘束,且此義務
乃夫妻結婚後,所生彼此協力建立家庭,禍福與共之關係一環,性質上較接
近婚姻效力問題,應依涉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決定其準據法較為妥當。
3.涉民法第十二條系規定婚姻之效力,原則上依夫之本國法,例外於外國人妻
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依中華民國法律決定其婚
姻效力,此本件乙未喪失我國國籍,且於我國定居,故關於其婚姻效力依我
國法定之,是以甲請求乙扶養之準據法,為我國法。
(四)1. 惟扶養義務乃因一定身分關係而發生,性質上為該身分關係效力之一
部分,現代國際私法基本思潮認為扶養義務具獨立性,受扶養權利人與扶
養義務人間之親屬關係於國際私法上分別適用不同之衝突規則,即扶養義
務與其基礎身分關係之爭議各自獨立,前者為主要問題,後者為附隨問題
,並應考慮後者應適用何國之國際私法定其準據法,而附隨問題之準據法
決定,道統上有二解決標準。
A.法庭地法蘭西際私法說︰著重判決之國內一致。
B.本案準據法之國際私法說︰著重判決之國際一致。我國通說,採本案準
據法之國際私法說。然本件因主要問題(婚姻效力)依照法庭地國(我國)
國際私法之規定,並非以外國法為準據法,故並無實際上附隨問題應依
何國法解決之問題,而就附隨問題依我國國際私法解決即可。
2.A.本件甲訴請乙扶養,乙抗辯其與甲之婚姻未舉行公開儀式,其婚姻無
效,故扶養為主要問題,婚姻有效成立與否為隨附問題,承上所述,關
於婚姻成立形式要件部分亦依我國國際私法判斷即可。
B.關於婚姻成立要件,涉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但結婚之模式依當
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我為有效。」系採取當事人本國法
與結婚舉行地法之選擇適用。蓋婚姻模式與舉行地有密切關係,故依「場
所支配原則」,若當事人已踐行婚姻舉行地之模式,則該婚姻亦已具備
婚姻之形式要件而成立。故本件甲乙於日本結婚,雖未舉行公開儀式,
但既已依日本法所定之結婚模式辦理結婚申請登記,則依舉行地之日本
法已為婚姻成立之形式要件,故其婚姻有效。
(五) 甲乙婚姻既已有效成立,則其婚姻效力依我國民法第一一一六條之一規
定,夫妻間互負扶養義務。第一一一七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生而
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本件甲既受破產宣告,是否無謀生能力仍經法院具體
認定。若法院肯定之,則甲之請求有理由,乙之抗辯無理由。

2007-01-02 09:10:1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富翔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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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3 06:32:1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該婚姻若無效 請問誰敢在外國結婚呢----
名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民國 42 年 06 月 06 日公布 )

第 11 條 婚姻成立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結婚之方式,當事人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並在中華民國舉行者,依中華民國法律。

第 12 條 婚姻之效力依夫之本國法,但為外國人妻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或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贅夫者,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2006-12-22 09:59:50 補充:
因為甲乙依日本法律結婚 該婚姻已具實質成立要件
至於婚姻效力 因為只涉及身分效力(同居 姓氏 扶養 日常家務代理權 行為能力等問題)
此時若未推翻前面已成立之婚姻 恐依中華民國法律亦無法說這個婚姻是無效的

2006-12-23 08:01:47 補充:
扶養義務可在本國打官司

2006-12-22 04:21:2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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