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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有一次看新聞(半年左右)
看到一則新聞是關於房貸作保問題
內容大略是...
當房屋保人...法律效力三年...
三年後...銀行不可找保人索討...

想請問...是否有此條法規
有的話可否將其出處列出...

因為非法律相關...想找不知從何下手~~麻煩各位了

另外...如果此法規成立,那過五年後聯徵上還有記錄,是否可以跟銀行申請將記錄去掉~~謝謝各位

2006-12-22 17:00:33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那在請問一下~何謂人事保證呢?

2006-12-22 17:48:23 · update #1

1 個解答

1.沒有這一條法律規定,保證人的責任在沒有還清之前都是
 存在的
2.你說的可能是"人事保證",依民法756條之3的規定,人事保證
 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則縮短為三年.

2006-12-22 22:48:59 補充:
第 756-1 條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2006-12-22 22:49:35 補充:
第 756-3 條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2006-12-22 17:45:3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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