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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關於占用土地問題,在二審撤回(係在一審終局判決後撤回)
但後來占用人仍持續占用,是否有民訴263之限制?
希望有關於實務的見解,謝謝

2006-12-21 05:44:07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謝謝大家的解答,不過我想知道關於占用土地這個事實,在起訴撤回後,仍繼續占用,是否受到民訴263的限制?
因為占有是繼續性的行為,那會不會受到263之限制
會不會因為原本起訴的時點和現在的時點有所差別,就不受限制

拜託知道的人可以告知,感謝
最好有實務的見解

2006-12-22 12:23:58 · update #1

5 個解答

民事訴訟法
第 263 條第 2 項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依上開規定,可得知:
1 前案須經受【本案判決】者,始有受此限制,如非經受本案判決者,則不受此之限制(參考判例一)(下列判例雖列在第400條之下,但法理相同)

2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僅不得再提起【同一之訴】,如非同一之訴者,自不受此之限制(參考判例二)

本件,應視前案是否有經受【本案判決】?及前案與後案是否為【同一之訴】?而定是否有第263條之限制。

ps:縱使前後二案,均係請求返還土地,仍應視前後二案之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原因事實等等是否均相同,以定其是否為同一之訴?而非僅以前後二案均係請求返還土地,即認為是同一之訴



【參考判例一】
18上字第217號
民事訴訟當事人提起訴訟,因起訴程式不備,致被駁斥者,其關於訴訟標的之事項,根本上並未受一度裁判,嗣後自可踐行程式,更行起訴。
22抗字第2034號
以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確定裁判,並非所謂關於訴訟標的之判決,故因不繳審判費或繳不足額致其訴被駁回者,無論其係由第一審駁回,抑由第二審駁回,均得更行起訴。
27上字第1688號
確定判決以程序上理由駁回原告之訴,並未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予以裁判者,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之既判力。

【參考判例二】
19上字第278號
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乃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者而言。其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若此三者有一不同,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自不受確定判決之拘束。
20上字第2537號
離婚之訴經判決確定後,如以後有請求離婚之新事實發生,當事人自得據以起訴,不能以一事再理論。
28滬抗字第63號
甲以乙不履行買賣契約,起訴請求判令乙加倍返還定金,受敗訴之確定判決後,復以伊曾與乙成立和解,約明由乙返還定金,不料乙又事後食言等情,訴求判令乙履行和解契約,返還定金,其前後訴訟之法律關係既不同一,自不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列。
29上字第1244號
讓與房屋所有權於被上訴人之某甲,前向上訴人終止租賃契約,請求遷讓房屋,固已經確定判決,認為不得終止,將其請求駁回,然此項判決確定後,被上訴人因已得終止契約,遂為終止之意思表示請求遷讓房屋,並非此項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能及。

2006-12-24 03:02:09 補充:
雖然不太確定問題的真意何在?但還是先補充如下:

占用土地這個事實,在起訴撤回後,仍繼續占用
因為占有是繼續性的行為,並不因前案撤回後而成為另一新的占用行為,仍為同一占用行為(此即為訴之原因事實同一性之一部分),亦不會因起訴時點不同而有所不同

2006-12-24 03:02:56 補充:
例如:甲於94年1月2日起訴,以乙自93年1月1日起無權占用A地請求返還,法院以其請求無理由駁回後,甲於94年8月31日撤回起訴

如甲又於95年1月2日起訴,擬以乙自93年1月1日起無權占用A地請求返還;此應受到民訴263的限制

如甲又於95年1月2日起訴,以乙自94年9月1日起無權占用A地請求返還,乙抗辯其係自93年1月1日起占用且已有前案判決;則此後案亦應受到民訴263的限制

如果以上說明尚無法釋疑,是否能請說明前後兩案之基本事實等相關資料,以明問題之真意何在

2006-12-22 11:25:4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城市遊俠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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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1 23:03:3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QVKSNRMRBCPQ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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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3 11:54:4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民事訴訟第263條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意解.配合如述.說法如下..
1.一審終局判決後撤回之原因..有可能係因為一審所舉之證據為充分.因此遭受.撤回.
2.但後來.佔用人持續佔用..則必須重新收集可能構成犯罪事實的證據蒐集.則可進行所謂之反訴.因反訴.不在民訴263之限制內.

2006-12-21 06:22:1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7 · 0 0

一事不再理原則
1.訴訟繫屬中之一事不再理(第253條)
2.終局判決後之一事不再理(第263條第二項)
3.判決確定後之一事不再理(第400條第一項)

2006-12-21 05:47:17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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