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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過年悶在家裡,不如去度個假」,太座一席話,讓陳先生動了起來,馬上透過旅遊網站向屏東一家飯店訂房兩夜,並刷卡預付住宿費近萬元。
出發日,陳先生一家四口興高采烈地從台北上路,不料碰上大塞車,駛抵飯店已近晚上八點;辦理入住手續時,櫃臺小姐竟說:「很抱歉,您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入住登記,也未先打電話來保留住房,本飯店已將房間轉租其他客人,且飯店已客滿,無法再為您安排住宿。」
陳先生除了氣自己健忘沒打電話外,更氣飯店不近人情,他掏出刷卡單據據理力爭,不過住房部經理也取出網路上公布的定型化契約範本,表示附註欄上明載,旅客須在晚上七點前完成入住登記,或先用電話通知,否則房間不予保留,預付費用也將全數沒收。
對於這類訂房糾紛,消基會指出,定型化契約雖有一定程度法律效力,但若旅客已支付全部住宿費,應視同已完成入住登記,無條件保留房間,才符合公平交易精神。故某些飯店、旅館業者出示的定型化契約內容,有時也可能違反公平交易精神,

可以幫我分析這個案例嗎?
飯店這樣的訂型化契約正確嗎?
可是消費者是要約者 基本上是消費者先違反契約 所以飯店應該可以適當索取違約金不是嗎?
請幫忙我分析雙方的爭論點好嗎? 謝謝!

2006-12-20 21:34:16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1)其實這個案例跟早年信用卡附卡要不要替正卡人負擔債務的案例一樣,本案的爭點在於消費者是否事先明知定型化契約詳細內容,其中業者沒收訂金的規定,是否有字體太小難以辨識,或有其他無法提醒消費者注意的地方,亦即有無違反消保法第11及第12條,以及民法第247條第1項,對消費者地位是否顯失公平,業者與消費者是否在定型化契約中,對價關係顯不對等,是否有違衡平原則,而使定型化契約無效的適用問題.

(2)至於違約金的部份,要視契約內容是否明定,即使契約中有明定,但約定金額過高,消費者可以向法院聲請依法酌減金額(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91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若無明定違約金,業者自然不得以任何方式巧立名目收取,這也是民法第205條、第206條及第 252條,分別定有對巧取利益的禁止收取規定!

2006-12-20 22:07:4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AVIEN』☆【We Are Bulletproof Partner Teenagers】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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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5 16:28:1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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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5 21:05:4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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