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與房客訂立的租賃契約中,已寫明以"房屋現況出租",且房客承租當時即知房屋有漏水的情況,表明在房租打折下,往後願自行負責漏水修復的費用.
請問這樣房東是否就可以不再理會房客對漏水問題修復的請求,在法律上站的住腳嗎?
2006-12-21 07:22:37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我個人推薦591租屋網,我那間地下室花了兩個月就出租去了
2015-07-08 19:35:2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1 · 0⤊ 0⤋
你房東好聰明.更本就是坑人.漏水屋出租.房客負責修理.這種爛房屋別租了.
2006-12-24 17:31:5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愛家宅修 徐文國 抓漏水 7 · 0⤊ 0⤋
民法契約以不要式為原則,又契約自由原則,又稱私法自治原則,即雙方當事人合意訂立之契約即生效力。
但為有效法律行為之要件有三:
一、當事人
二、意思表示。
三、標的。
我國以年滿二十歲為成年。成年人有行為能力
意思須表示健全,即無虛偽意思表示、無詐欺、脅迫等情事。
標的須可能、合法、確定。
原則上符合上開條件即可成立有效之法律行為。
2006-12-21 09:27:4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精選茶葉蛋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