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屬於一般處分?
(A)紅綠燈指揮交通(確定為一般處分)
(B)設定單行道(確定為一般處分)
(C)古蹟的指定
(D)建築許可(確定為行政處分)
答案為(D)不是一般處分
已知
一般處分→可得特定之多數人
行政處分→個別性
古蹟的指定為何非屬行政處分?
2006-12-19 18:15:4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Mr146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行政程序法92條第二項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它並沒有說公物之設定屬於一般處分,
例如:指定林家花園為古蹟,
因一般處分與行政處分之差異處就在於行政處分為"個別性"
一般處分之對象為"可得特定之多數人",不是嗎?
懇請賜教
2006-12-20 11:27:24 · update #1
那對"物"的都是一般處分嚕?
2006-12-23 09:29:22 · update #2
古蹟指定之法律性質,為對物之一般處分
(參見行政程序法92條第2項後段),又一般處分係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始發生效力(參見行政程序法法第110 條第2 項)。而公告方式及仍應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為之。
2006-12-21 06:46:07 補充:
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一般處分可概分為「對人之一般處分」與「對物之一般處分」二種。此二種處分之差別在於,前者決諸規範對象
2006-12-21 06:47:23 補充:
能否「依一般性特徵」予以確定,後者以特定物之連結關係為要素。是以,「對人之一般處分」仍係針對「具體
事件」而為規範,僅在規範對象(人)上從寬認定。反之,「對物之一般處分」,端以「物」為規範客體,至於
規範「對象(人)」為何?是否為「具體事件」,皆非所問。關於「對物之一般處分」,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
第二項後段規定又分為二類:一是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二是有關公物之一般使用。
2006-12-21 06:47:59 補充:
1.參考:吳庚,行政法理論與實用,第 7 版 550 頁
2.參考:高點行政法講義 c21 第二回第 33 頁以下。
2006-12-23 15:30:52 補充:
對物的行政處分都叫一般處分
你這樣背就不會選錯
2006-12-19 22:03:5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吉尼斯 4 · 0⤊ 0⤋
警察命令集會遊行之人解散,屬於→一般處分
93.地特5
2009-02-06 19:44:0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