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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業務公司擔任助理一職,工作內容以開發陌生客戶為主,離職後客戶因不滿公司的商品而告我和我主管用女色詐欺和偽造文書,後來經過法院幾次開庭,他不曉得我可以提出文件部份全部由客戶親簽沒有我代簽的証明,而以女色詐欺的案子還在審理中,因為畢竟我是已婚身份,要用女色字眼來定義實在很牽強,他又改口說我從沒說過我已婚,請問我只是負責開發客戶有必要告知每個客戶我已婚嗎?社會有這種規定嗎?偽造文書則因對方証據不足而且由每份合約的筆跡全出自同一人(客戶本身)為理由而推到民事庭去審理,請問我可以反告對方誣告嗎?請問誣告算是民事還是刑事責任呢?我已接到民事出庭通知書,法院告訴我對方是在北部告我但我的居住地在南部可以申請在南部開庭,但如果對方不出庭則代表放棄這辯論的機會,但因對方知道偽造文書關於我的部份是不存在的事實,我怕他會藉機逃避他誣告的事實而不出庭,因此我可以反告他誣告嗎?

2006-12-19 09:06:08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你是可以去告"誣告",請檢察官偵辦,不過你這件事情還要
繼續拖下去玩下去嗎?
你可以看下面的法條與見解,個人覺得應該是成立的。
因為他對於自己親簽的文件,應該足認並非他人偽造而仍提
出告訴(不過一切還是以法院見解為準)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
據者,亦同。
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在主觀方面,固須申告者有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思,在客觀方面,尤須所虛構之事實足使被誣告人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
所訴之事實未能積極的證明為虛偽,則祇能以證據不充分之故,為被誣告人未予判罪之原因,自不能據以推定告訴人所訴為誣告。

2006-12-26 04:18:2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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