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了民法有關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內容,有一句我我一直不懂,
能否請教熟法律的人?
內容是:最高限額抵押權在確定以前,縱使被擔保債權被清償或其他原因而全數不存在,最高限額抵押權亦不消滅?
我的疑問是:既然原擔保債權都消失了,為何最高限額抵押權仍不消滅?既然不消滅的話,那設定這個抵押權還有擔保什麼呢?
2006-12-19 16:08:27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5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這就是一般抵押權跟最高限額抵押權的不同
最高限額抵押權是擔保一定期間內發生的債權
比方說現在起十年內
如果第五年債務人還清了
最高限額抵押權(從屬性)仍然不消滅
因此到了第六年債務人又借了一百萬
此時最高限額抵押權還在
若是確定時債務人未履行還款義務
則仍可行使抵押權
2006-12-19 16:47: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普通抵押權是擔保已發生的債權。
而最高限額抵押權則是擔保現已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之債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在法律並沒有明文,顯然是違反物權法定主義。
可是實務上需要,民法又修的太慢,目前是判例在支撐它。
普通抵押權在債權消滅後隨之消滅(消滅之從屬性)。
但最高限額抵押權則是以清算期為終結點,如設定十年,最高額為一千萬,第一年欠五百萬,第二年還清最高限額抵押不消滅,第三年還是可以欠八百,在不超過最高額內,可以一直借直到清算期為止。
2006-12-29 09:43:4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精選茶葉蛋 3 · 0⤊ 0⤋
當然可以免除每次設定抵押權的手續,如果要消滅的話就是一定要塗銷咩+!
2006-12-25 08:02:3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cindy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