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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們公司(原告)跟另一家公司(被告)打官司

因各說各話,法院要求傳唯一證人

此人是被告公司的離職員工

我們只有他的電話,無住址

因他跟原公司鬧的不愉快,所以不想再惹麻煩,不願意出庭做證

法官說給它住址他會傳他

但. 1) 我們沒他的住址
2) 就算有. 給法官傳他,如果他不出庭,也沒用


真的感到很氣憤,天底下難到沒天裡了嘛?

為什麼我們這種小公司要被那麼大的公司欺負

法院講求證據, 在2方都題不出證據之下

我們就要認了嗎 ?

他們竟然可以在法官面前, 睜眼說謊話,直接改版本

我真的對人性 感到 好失忘

而且我們有也律師, 出庭是我們自己

因為我們實在付不起出庭費

請大家幫幫我 !!!! 謝謝

2006-12-19 09:44:2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6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請問我可以直接到警察局請他們幫忙調住址嗎

我有法院出的涵

2006-12-19 10:29:40 · update #1

簡易說一下內容 :
我們是設計師,幫一位有錢人老闆承包家中裝簧
做完後他只願意付總價的 2成
原因是: 有一部份他認為沒做好
當初承包此工程,本來就沒有此部份,合約書有寫
但,我們還是有做當作送給他的,但他不滿意
所以全部的錢都不付,如果要錢,他只付2成
問題來了 : 此老闆是很大公司的老闆,當初簽合約的是他們員工
,驗收簽收也是員工, 也就是當初負責監工的人
整件案子做完後,大概2個月後此人離職了,跟公司鬧的不愉快
因為款一直沒付,我們打電話問,他們公司才說老闆說不付全部,
只願意付2成,因為那部份,協調不成,所以我們提出告訴

2006-12-19 11:16:41 · update #2

因為款一直沒付,我們打電話問,他們公司才說老闆說不付全部,
只願意付2成,因為那部份,協調不成,所以我們提出告訴

上法院,他們公司有專門的人承辦, 他們說:這個員工他門沒授權給他
所以,不承認此合約有效

我們希望此員工出面作證,但.他很怕原老闆会找他麻煩,
畢竟他是一個小小的人物,不敢跟大人物對抗

其實只要那人肯出面作證,就沒問題了,但...他真的很怕
到底該怎麼辦

2006-12-19 11:16:58 · update #3

一、所謂證人是指該員工,亦即監工人員,當初來和你們接洽時,有無提及他是代表他們老闆來談裝潢的事情?
答 : 當然有,不然如何進入老闆家,來去自如,只是開庭時他們確說謊,說沒有授權給那員工

二、這份契約最後簽訂時,承攬人一方是簽監工人員的名字,還是另有他人?請詳述(還是有分為代理人~以及承攬人~簽名等?)
答 : 寫公司名字外加他的名字


三、該監工人員的電話是否仍有效?(也就是還連絡的上ㄇ?)
答: 連絡的上他,但他不想惹麻煩,希望我們體量他,因為他真的不想
跟那家公司再有關係了

(謝謝您,請問如果他不出庭,我們勝算有多少)

2006-12-20 05:20:51 · update #4

再請教一下,上面所說 (他們竟然可以在法官面前, 睜眼說謊話,直接改版本) ,是指他們直接竄改原先承攬契約內容,然後於言詞辯論庭時提出或是在書狀先行程序時所提出的嗎???
契約內容
答 : 他們沒改契約內容

謝謝您提供的方法,太感謝了

2006-12-21 04:59:42 · update #5

二、請打電話給他,告知對方說因為那老闆拒不付錢,已經可能構成刑法詐欺取財及背信罪的事實,由於簽約者是他,所以一併將其列為詐欺犯的共同正犯,而逕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答 : 這個我也覺得不錯, 我跟我的律師說了
他說他們本來也想走這個方案, 但他怕證人變被告, 他會上法庭說對我們不利的, (不過我實在想不出,他能說什麼對我們不利)


我上面說直接改版本,是他們上法院時, 把實情直接改版說
律師說,不管他們說什麼,那是他們的事情,
但, 他們亂亂說,真是氣人

2006-12-21 09:30:07 · update #6

請求的訴訟標的,是依據民法第幾條?有無先位之訴?備位之訴?請說明

答 : 這個我不清楚,要問我的律師
我第一次告人,才發現來回出入法庭要那麼多次, 真的很浪費時間
而且我律師跟我說,如果那人不出庭,還會拖更久, 想到就頭大

真的非常感謝您

2006-12-22 10:59:02 · update #7

2 個解答

以下所問的問題對於案件均為關鍵點 (Key Point),請詳述,很重要的

一、所謂證人是指該員工,亦即監工人員,當初來和你們接洽時,有無提及他是代表他們老闆來談裝潢的事情?

二、這份契約最後簽訂時,承攬人一方是簽監工人員的名字,還是另有他人?請詳述(還是有分為代理人~以及承攬人~簽名等?)

三、該監工人員的電話是否仍有效?(也就是還連絡的上ㄇ?)

2006-12-20 18:40:37 補充:
一、 本件應該很清楚,雙方的爭議點在於那員工是否有代理老闆的權限,所以若該員工不出庭,對於你們十分不利。不過要那員工出面也不是完全不可能,以下的方法僅供參考。

二、 請打電話給他,告知對方說因為那老闆拒不付錢,已經可能構成刑法詐欺取財及背信罪的事實,由於簽約者是他,所以一併將其列為詐欺犯的共同正犯,而逕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三、 順便告訴他,因該公司一直堅稱並未授權給他簽約,故本公司基於保障自身權益,則對此一行為將對該員工採取必要法律行為。包括在民法上構成無權代理或侵權行為,依法可聲請法院假扣押他的財產暨提起請求民事上賠償,並有可能成立刑法圖利他人罪等等……..

2006-12-20 18:41:12 補充:
四、 最後再曉以大義,告訴他只是出庭做個証而已,事實上根本就不會影響到他的任何權益,還有出庭費可拿,重點是所謂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老闆的名義與貴公司簽約,該契約的效力是直接對於老闆而非代理人,故若有任何爭議,都只針對老闆而來,根本與代理人無關。

五、 所以最重要的是要對他分析各項利弊,讓他明白若不出庭作證將會招致貴公司嚴厲的反撲,以及只需乖乖出庭說明整個代理的事實,接下來案件的進行就完全與他無關,這可是很重要呀。

六、 所以請堅強地拿出電擊棒及胡蘿菠,對於那名員工恩威並施吧。另外要他的地址應該不難,請徵信社或是直接去警察局提出刑事告訴,都是可以的。

2006-12-20 19:55:30 補充:
再請教一下,上面所說 (他們竟然可以在法官面前, 睜眼說謊話,直接改版本) ,是指他們直接竄改原先承攬契約內容,然後於言詞辯論庭時提出或是在書狀先行程序時所提出的嗎???

2006-12-20 20:06:40 補充:
再補充一下,要點六的作法只是做個形容,可別真的拿電擊棒和胡蘿菠去伺候人家呀,免的人家說我教唆你們去犯罪。還有上述有些罪名在現實上不見得會成立,只是想藉由刑法加強壓迫證人的心防,在此說明先。

2006-12-21 20:03:15 補充:
透過電腦討論案情,能掌握的實在有限,關於上面所說的只是一種手段,目的是希望藉由透過各項的利弊分析,讓他自己判斷要如何做才是對他最有利的。我的本意當然不是要告他,因為這樣不只造成雙輸的局面,也間接造成對於司法資源的浪費。

在這件當中,當然不涉及刑法的問題,很明顯只是單純的民事糾紛而已。對於頑強抵抗出庭作證的人來說,透過”以刑逼民”來逼迫他出面,這是最下下策的方法,所以除非萬不得已,否則一但用了恐怕才是真的”雙輸”。

2006-12-21 20:05:18 補充:
如何說服證人出庭,必須要靠你們自己努力,因為由於證人的出庭,你們也才有勝訴的機會,否則各說各話,”是否有代理這一事實無法舉證”,相信本件最後招致敗訴的事實,應可預期。

但就算證人真的打死不出面,是否就一定得面臨敗訴的結果,依管見認為~不見得~,這就牽涉到你們起訴書狀是如何撰寫。再請教一下,你們的起訴書狀,關於請求的訴訟標的,是依據民法第幾條?有無先位之訴?備位之訴?請說明

2006-12-23 09:11:17 補充:
請與你的律師討論起訴書狀內容
先位之訴:承攬價金請求權
備位之訴:依民法第811、816、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對於那員工而言
假使審判長不幸認定本件無代理事實。
將員工追加為被告,並依民法第110條主張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

2006-12-23 09:12:56 補充:
但要注意的是,追加起訴員工可能涉及程序法上訴之追加問題,是否可於同一訴訟程序併案審理,或需另行再起訴,請再與你的律師討論,他應該很熟。

對於法律見解,本來就因不同人而存有差異性,我的見解僅供參考之用,不見得就一定是正確答案,在此先說明。

2006-12-19 16:20:3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靠你的口才 讓他願意出庭
因為你表達得不夠細
所以 大家無從幫起
請說的完整一點
把事情說得清楚一點
相信會有很多想辦法的人來幫你的

2006-12-19 10:06:5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筱芬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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