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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總統連選得連任一次」
美國憲法增修條文二二條:「任何人不得當選總統超過兩次」

似乎有個漏洞是,連任總統卸任後於次屆選舉做為副總統候選人
且若當選後,再透過「非選舉的方式」如繼任或代行總統職務,
如此是否有合憲性的問題?

2006-12-17 09:14:0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政治與政府 政治

2 個解答

這是一個非常有趣的問題,值得憲法高手討論,我先拋磚引玉。
憲法增修文第二條文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增條文並未規定每人擔任總統的「總年數」為多少,僅說明連選得選任一次。尤於正副總統須聯名登記,現在總統如果在任期中登記為某組總統候選者,法律上似乎沒有不妥,當選後再藉繼任方式為總統,似乎也合憲。
坦白說,這在我國憲法上是模糊地帶,與副總統是否可兼行政院長一般。
美國直接了當明定,每人至多當兩任總統,相比,我國有太多洞可以鑽。
近來亦有人認為,2008年,李前總統可以出馬,角逐總統。

2006-12-17 10:10:0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阿蝦 6 · 0 0

其實這沒什麼必要討論~
因為這是 憲法的漏洞

唯一可避免的
是趕快修這條憲法~
把他漏洞修好 並且有 更多完善配套方法及法律來補強

這才是真正對的~
而不是吵幾十年 一直討論
跟只知 文字 口才 賣弄 辦論是非
而不行動去做

2006-12-23 02:19:3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志瑋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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