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社區主委是個天縱英明的老揮阿
他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有說「主委代表管委會」
所以
他每次開會只要會議決議不如他的意,會議紀錄就不公布
現在更絕了
現在只要他一不高興就自己請總幹事打公告將不喜歡的委員開除
開除到現在只剩下主委幫的五個人
遇到這種「亂母」的主委,有何方法請他下台阿?
2006-12-17 04:23:1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找過台北市建管處了
只有一個答案:「去法院告」
2006-12-17 17:52:55 · update #1
主任委員~的確是社區法定代表人,因為社區糾紛是他必須負責的!
但是,住戶權益卻是各自擁有的!所以,這個老灰ㄚ應該是自找麻煩!!
住戶推選委員並授權處理社區事務,這是一種約定、一種任務,
也就是說:委員負有履行承諾的責任!
違背誠信而造成委託人的損失,嚴重的話:
在《刑法》上來說,是一種背信行為(刑-342)!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第47~49條明文規定了管理委員應負的罰則!
建議版主善加利用!
至於,要將主委請下台的話,可以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二項:
召集臨時大會、將他趕下來!
※記得齊備相關資料,以便更換公所名冊及辦理社區帳戶印鑑變更事宜!
2006-12-18 16:09:0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第47~49條明文規定了管理委員應負的罰則!
沒錯本社區就是這種情形.上法院收集資料告死他.因為他不提供資料.上法院就要強迫提供.資料作假再告他偽造文書.收錢就是詐欺.再加背信..哈哈哈..可以了..但是要提出告訴.本社區都是被告.本人已經準備好資料告死他了.
2006-12-24 19:42:2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風之痕 3 · 0⤊ 0⤋
這種是有2種可能狀況
1.管委會主委是推選或自願經住戶同意後任命,而其他委員由主委自行聘任,這種狀況他是有權逕行公告除名的
2.主委與委員均由住戶推選或投票產生,這時任一委員均具民意基礎,除非自動請辭,要耕會或異動均須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同意,而非主委可逕行處置的
以上兩種狀況除非被除名之委員同意,不然皆可召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來否決主委的決定,甚至罷免其職務.
若貴管委會於地方政府有註冊立案,亦可請地方政府輔導
2006-12-17 04:31:5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Carry NEWS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