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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對男女朋友~女方14歲(未滿18)~-而發生關係

請問男方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兩百四十條的和誘罪???

2006-12-17 04:12:3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您的問題我先列出法條再補充說明

刑法第240條(和誘罪)
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和誘罪的法條已經寫的很清楚,要被誘之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換句話說,單次發生性關係,縱使是在男方家中,只要事後有讓女方返家,都不會構成和誘罪的。

刑法第227條(與未成年人性交罪)
對於未滿14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14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7-1條(兩小無猜條款)
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我國對於性行為自我決定之年齡為16歲,也就是說一個人滿16歲之後,就可以決定是否與他人為性行為,而與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也不會有刑責。

您的問題說女方14歲(未滿18),這有兩種可能,一是女方滿14歲未滿16歲,二是女方滿16歲未滿18歲;前者則觸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未成年人為性交罪,後者無罪。

要補充說明的是犯罪的男方如果是18歲以下,則依照刑法第227-1條可以因為兩小無猜、矇懂不知而減輕刑度。

總之,性行為‧‧‧一、要滿16歲;二、要帶保險套;三、單一性伴侶。

2006-12-20 19:07:2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律師達人 6 · 0 0

錯啦
應該是227條
和誘罪之前提是要脫離家庭
若沒有脫離家庭
那就是構成227條



第 227 條
(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006-12-17 04:23:5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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