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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因為鬧離婚分家產
故要求我們要在12月份遷移
好讓他們搬進來
不然就是他們要出去租房子了
請問這樣真的有權要我搬走嗎
畢竟原本是到明年的四月底才會到期
好歹我們也住了好幾年了
當初的簽約人是房東太太
目前這間房子已經過戶給房東先生了
房東就說當初簽的房契是無效的
我必須再和他們重新簽約才可以
這樣對方也才可以強制我在月底交屋
請問這樣真的是合理的嗎?

其實我目前已經是有找到一間了
但新的地方也是要在月底才能讓我把東西搬進去
最為難的是我必須要在月底就把房子交出去
不知到底該如何是好

2006-12-15 20:29:2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重點在於當初簽約時,房屋名字是誰的。如果當初名字是房東太太的,而現在名字是房東先生的,那這租賃契約仍是有效;如果當初名字就是房東先生的,但是房東太太和你們簽約,則該租賃契約是否有效,恐怕會有些爭議。

建議和房東先生談,說太過於倉促,不可能馬上搬走,請給些時間處理,並同時和房東太太說,請她配合不要馬上趕房東先生走,否則造成你們的相關損失要她賠償(因為房東太太對這租賃契約有不履行的情形,本來就可以求償)。

如果再不行,就向當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談一個比較合理的搬屋期限。不過,同時要先做好上法院的心理準備。

以上,供參考

2006-12-15 20:36:5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我覺得你可以拿出當初的合約內容看一下
拿去法院看這份合約有沒有效

在去尋找解決方法

不然沒笑你怎麼想辦法也沒用

2006-12-15 20:34:4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Emily 1 · 0 0

交由法律途徑吧!
照理說與簽合約的人應該要負責...
所以尋求法律途徑~~比較有效利..
並竟~~你是受害者...

2006-12-15 20:31:5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琴音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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