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一下,我常聽人家說初等考試,但是初等考試是什麼~
因為有聽說初等考試有分類別,像什麼一般行政,財務之類的喔!
還是有不太懂。
所以想問一下,就是假如想考初等考的話,那他有分哪幾種呢!
而每種是不是考的科目都不一樣呢~
而他們都是幾月辦考試的呢~
知道的,可以告訴我一下嗎!謝謝大家喔!!
2006-12-16 16:05:53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na 1 in 教育與參考 ➔ 考試
我想以上的回答都沒有針對你的疑問內容的重點,有種隔靴騷不到癢之感(好像是轉貼文章來的)。以下我就要來完全回答你的問題。
一、所謂的初等考試,是「公務人員」考試,即是以要進入政府機關/單位當一位公務人員為途徑之考試。此考試的報考資格(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是凡中華民國之國民,年滿十八歲,不限任何學歷,皆得報考之。這個考試考上合格實授後是取得委任第一職等的任用資格(一定有工作分派)。(所以謂初等,職務只是基層的公務人員)
二、初考有的『職系/科別』如下: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原住民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金融保險、統計、會計、經建行政、地政、圖書館管理、電子工程等等。此職系/科別之意為考上之後將會從事何種「工作性質」之職務。不同的職系/科別,有不同所對應之考試科目,請參閱:http://wwwc.moex.gov.tw/ct.asp?xItem=8329&ctNode=1365
三、初考每年一次,如沒有重大(國家)之意外,依歷屆慣例,都是在每年年初的1~2月左右舉辦的。依考選部公佈之資料,明年初考預定將在96.1月20日-~1月21日舉行。(http://wwwc.moex.gov.tw/lp.asp?ctNode=2368&CtUnit=353&BaseDSD=49)
2006-12-17 06:06:3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大叔帶你成長 7 · 0⤊ 0⤋
公告96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2006/10/27更新】96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於95年10月27日公告考試有關事宜。
函購報名書表日期為民國95年11月1日起至8日止。
現購報名書表日期為民國95年11月3日起至11月13日止(考選部員工消費合作社:星期一至星期五為上午8時30分至下午8時,星期六為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星期日不發售;各地郵局:悉依各營業據點之營業時間為準)。
報名日期為民國95年11月6日起至13日止。
考試日期:第一梯次:民國96年1月20日(星期六),舉行一般行政科別考試 。第二梯次:民國96年1月21日(星期日),舉行社會行政科、人事行政科、教育行政科、財稅行政科、統計科、會計科、經建行政科、地政科、圖書資訊管理科、電子工程科等10科別考試。
預定榜示日期:民國96年3月7日(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其他相關規定請按這裡查詢。
2006-12-16 19:02:0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winni 5 · 0⤊ 0⤋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7條規定
凡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http://wwwc.moex.gov.tw/ct.asp?xItem=120&ctNode=1365
應試科目可至
http://wwwc.moex.gov.tw/ct.asp?xItem=8329&ctNode=1365
的附表查詢
95年的考試日期是2/18及2/19
http://wwwc.moex.gov.tw/lp.asp?ctNode=2281&CtUnit=335&BaseDSD=49
96年的考試日期是1/20及1/21
http://wwwc.moex.gov.tw/lp.asp?ctNode=2360&CtUnit=353&BaseDSD=49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各類科考試。
第 三 條 本考試各類科之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辦理。
第 四 條 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
第 五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四、報名費。
前項報名方式兼採網路報名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六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前項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七 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
前項錄取標準,應經典(主)試委員會決議之。
第 八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
第 十 條 本考試組織主試委員會,必要時得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十 一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 十 二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2006-12-16 16:47:2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