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不長進的公法博士
不談犯意,那抗議修法總該可以吧
情理永遠優先反應在法之前,法總是隨情理在後面跟者(符合正義之下的民情),所以情理當然也是必要討論的
衛生局近來捕抓不少無辜百性
然後衛生局依法執行,一律就是重罰..
重罰之下,有威脅到惡意的業者嗎?效果有顯現出來嗎?答案是沒有,衛生局倒是自肥不少,這樣食管法,藥事法...成立的主要意義不就消失了
既然如此,為何不再行修法,能允許以開單先行警告,而連續犯再加量其處份
被開過單的人還會再犯嗎?當然是不會呀!!除了惡意的業者
對於無知的小民,一樣有阻赫的效果,一樣可以實現公平正義
再者,食管法或藥事法..等等所規範的內容,你也都清楚嗎?
細節如衛生綿都會被罰,一般人那會知道違法啊
另外你本身是學法律的,本來就懂了,你不能以你的主觀標準來看大家,這不公平
不是人人都懂法律上的細節,若我本身是做水電的,我就可以認定不會修水管的人都是白痴嗎?
我說這些,不是說不懂細節就不應受罰,而是要合理的受罰,所以需要靠修法來改善
>>>>>這些人要賣多餘的東西要網拍可以不用搞清楚相關的規範嗎
賣的東西如果有問題他要負責嗎?
有人在賣假藥嗎?在拍賣也都是市面合法物不小心流到網路上的...有這麼誇張嗎?
若真有問題該製造公司要也負最大責任...建議你可以看看第四台...
但我也坦承,既已立法..就不該犯..犯了就罰,但不合理,就該修...修法不是縱容..而是避免誤殺...
你會支持"寧可錯殺一萬,也不可以放過萬一"這個理論嗎?
>>>>>行政罰如果要談犯意
那通通不用處罰啦
以交通法為例...人人都需考照...考照表示已懂法...至少被罰的心服口服...別亂說什麼"通通不用罰"這種根本不會成立的情形...
食管法或藥事法..等等,也只有少數人才知道..以往時代,僅有少數業者接觸的到這方面的法律
現今時候已不同,網路發達,一般小市民無形中就會碰到這類法律...然而政府宣導不彰..導至一般小市民的法律知識並未同步增加...
在此情況下直接就重罰,對社會大眾而言,這公平嗎?政府宣導不彰,難道政府就沒有錯嗎?....
至於你說的惡法定義是傷害極少數的人...
請問極少數定義又是多少?我只知,網路上無知的人,一樣會一個接一個中這個惡心...
這樣不算多嗎?再者我所謂的"惡法",非你條文上的"惡法"...一詞兩意也,由各網友去體會...
算了...我不再回文了...
你以條文來壓..我以人性去診...是不會有結論的...給各網友去評論才客觀...
若一切以條文為主,為何政治人物除了尊從司法面之外,還要去考量政治面呢?...
民情永遠走在法之前...這是定律...
不過目前法律是如此,這也是事實...
期待各網友集結力量....將不滿的心聲讓政府知道...
你能成為一位知識名人確實令人讚賞...
但讀法的人,也應知道,理的標準是隨時代在變,才不往為人才...
2006-12-16 15:07:10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Zeroevilman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法律規定的是否合理,當然任何人都可以表示個人的意見
但法律應該如何規定,有應遵守的法學方法與法學原理,非法學者所表達的只是屬於一般人民的看法,可供立法者參考
法治國家有別於人治國家的地方就是依法行政原則
人民不能主張不懂法律或不知法律就能免罰或輕罰
但法律所規定的處罰應視情節輕重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分別課以適當的處罰
至於法律本身所規定的處罰標準是否合理,可依比例原則衡量之
2006-12-16 16:56:2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抱歉打擾了) 請幫忙複製並投入衛生署長信箱 不然我就要被罰6萬了 拜託! 敬請轉寄!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21208210306960
2012-08-21 17:39:3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Hello 1 · 0⤊ 0⤋
本人贊同前兩位網友之回答!!
法律是保護全民,而不是保護特定人員
就像陽光普照大地,躲在陰影底下的人能說太陽不公平嗎?
法律明顯的規定著,你可以透過各種方式來取得並了解法律規定,難道能因為說你沒聽過這個法條,而說該法條不存在嗎?當然不行!!
既然是無辜民眾,為何會被處罰?既然被處罰,又為何會是無辜民眾?
所以,被罰者絕對是因為觸犯法律,而既然觸犯法律,就絕對不是無辜,既然觸犯法律,根據法律條文來加以處罰就不是冤枉。
況且,每項法條皆有規定最高罰則及最低罰則,此規定就是在於保護誤蹈法網者,免其因而需承擔最高責任,這就是對於不知法者之寬待。
2006-12-16 19:54:2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山城老怪 7 · 0⤊ 0⤋
國民的健康保護是屬於重大公益蓋國民整體健康與否
關係到整個國家之國力與競爭力
法律所要保護的公益有屬於普通公益根重大公益
如果是普通公益應該要用較寬鬆之執法根立法標準
如果是重大公益應該要用較嚴格之立法與執法標準
所以我個人認為食品衛生法跟藥事法式不能也不必要修法的
因為他們都是跟健康有關之法案理應用嚴格之標準來立法跟執行
這也符合憲法學的理論
換言之
是不是寧可錯殺一百也不能放過一個
是要看情況看要保護的公益性質而定不可一概而論
如果是要保護屬於健康之重大公益那學理上是必須要錯殺一百的
換言之法律之立法適當與否必需分層次來看
僅簡答如上
2006-12-16 15:39:3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