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社區是只有84戶的小社區
目前對於大樓管理委員會的委員任用資格不慎了解
聽說必須是本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
1. "區分所有權人"是否指的就是房子所登記的那個人?
2. 是否需要連同戶籍也要設籍在此?
3.那"區分所有權人"的家人就不能當嗎?該怎麼做?用委託書嗎?
4.在建商所代表的票數上是否是指社區的總戶數的1/5票為限?
還是指空屋部份的1/5呢?
5.如果"區分所有權人"在開會的時候不克前來需委託他人代表時
被委託人一個人連同他自己在內可以拿幾張委託書(代表幾票?)
6.召開社區緊急臨時會議時需要有多少住戶出席?需多少人同意方 能通過所討論的議題?
7.主委的部份..牠的權利到底有多大?可以再設立副主委的名額去分攤掉它的獨攬大權的情況嗎?程序上該如何做?
8.如果要罷免主委該如何做呢?
希望有高手能詳細的回答
這很緊急
謝謝
2006-12-16 07:29:35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1.請問問題6跟7為何會有2/3和1/5的差別?
2.如果開臨時會議上的那張公告裡面沒有載明要罷免主委跟加選副主委時就不能這樣做嗎?
2006-12-16 16:11:47 · update #1
3.不能夠說當臨時提議來辦嗎?因為如果當下有住戶提出時難道就因為沒事先載明就不能推選嗎?
4.如果說委員在會議上主動請辭的話.是不是由住戶在另外推選人選然後多數人贊成即可?還是一樣要幾分之幾以上的住戶同意才行呢?
5.什麼樣的情況下需要請到總幹事?
總幹事要做哪些事?一般要付多少薪水?要去哪請?
那他跟主委之間的關係是怎樣的?是代為處理主委的事嗎?
6.聽說要開會議都要經過主委同意才能開是嗎?
7.第7點的回答:程序二不懂!可以再講白一點嗎?1/5是要住戶聯名還是出席率?
2006-12-16 16:11:59 · update #2
8.新推選出來的委員任期是同本屆的委員到期的任期嗎?
2006-12-16 16:15:47 · update #3
9.開會時的簽到簿要如何製作呢?有現成的格式可以給我參考嗎?
2006-12-16 16:19:16 · update #4
10.當選的委員可以委託其他的住戶代理嗎?
2006-12-16 16:42:01 · update #5
一、區分所有權人:淺白的來說是指大廈中每ㄧ個戶之屋主或所有權人,即該房子登記是誰的,那人就是區分所有權人,跟『住戶』或『承租戶』等之定義不同
二、不需要。
三、家人也可以當,但是要有具體的證明其為家人,然後在當選委員時告知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或在新任委員會時填具委託書或代理書,告知由家人出任委員。但如社區的規約另有規定時,則依規約內容行使。
四、指『社區的總戶數』的1/5。
五、沒有很硬性的規定一個人只能持有幾張的委託書。所以很多社區的做法是會建議區分所有權人不克前來時請其委託給管理委員會或一人;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所以在超過的部份,即不能列入票數的計算。
六、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七、主任委員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遴選出來的各委員,再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所以主任委員的權限應不致於過大,因有各委員制衡,而且各項決議亦要經各委員討論表決後才能執行。除非他強勢作為,而各委員又聽命於他一人。
要再增設其他名額的委員需要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提出討論而決議為之。
其程序如下: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八、程序同七。
2006-12-17 15:09:38 補充:
寄到您的信箱了。
2006-12-16 13:52:4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飛凡.☆↙↙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