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出場車禍,當時法院判決是勝訴的,
但當時自己年紀小,家人又不懂,被他脫產了,
而就一直沒有向他討,現今已過了4年多
不知是否已過了消滅時效,(金額約在30萬左右)
2006-12-16 04:58:3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因車禍而發生之請求權,應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 之規定,其消滅時效原應為 2 年;但本件經法院判決勝訴,依民法第 137 條之規定,其消滅時效自判決確定起重行起算,時效期間並延長為 5 年。
PS:期間快滿了,趕快去強制執行
民法
第 197 條第 1 項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 137 條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2006-12-16 19:52:4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城市遊俠 4 · 0⤊ 0⤋
1.如果已經法院判決而且確定了,那麼本金部分是十五年
,可求償利息部分是五年。
2.所以你可以現在拿著法院判決去國稅局說要查調他的財產
所得,看他在哪裡工作,可以先打電話去確認是否在職,
如果還在職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對他的薪資扣押三分之ㄧ
2006-12-16 06:02:5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