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2005/7/14),我騎機車徧內側車道,欲右轉至巷口,車速
20~30左右,未打方向燈,
結果對方騎機車從我後方撞上,車倒了,人也倒了,所幸對方及我都無大礙,
結果,對方從地上爬起後,口氣很兇的叫我報警,而且不準我動車,當天言語之中一直強調不賠就上法院,
警察來之後就照相,量測,接著兩人至交通隊分別做完筆錄就各自回家了,
但對方當天去了醫院做檢查,而我當天有打電話去尋問他要不要幫他付掛號費等費用,他說不用。
約十月上調解委員會,我很有誠心的要合解,只要對方要求合理,但對方一開口就要求六萬(他說我害他兩個月沒有辦法工作),醫療費用5000,(調解當天他未帶就醫證明及收據,他說他忘了帶)
此時我心想,如果真的有嚴重到兩個月不能工作的重傷,醫療費應該不止5000吧,
且車禍當天,對方看似無重大受傷,最多就擦傷及黑青。
雖然我是被撞的一方,但自認錯比較多,所以有心要賠償合解,
因我只是個剛畢業的社會新鮮人,真的沒有能力賠六萬,
而最後調解當天,我爸向對方說如果他願意馬上領二萬賠他。
可是,對方不願意(閒錢太少)而造成調解不成告上法院。
12月底要上法院了,(過失傷害)
很害怕對方會藉此獅子大開口,和留下刑事案底。
請問開庭當天我可有任何有力論點??
我應該賠他多少錢才合理??
萬一他獅子大開口怎辦???
時間已過這麼久了,我可要求保險公司理賠醫療部份費用?
如果他的就醫診證明及收據非一般公認的醫院,而是普通診所…等,法院會認可嗎??應理賠嗎??
假設他強調因此車禍害他兩個月無法工作他是否應拿出車禍當下的工作薪資扣繳憑單的證明呢??
2006-12-15 20:14:5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時間錯了,是2006年,95年,我打錯了... sorry
2006-12-15 20:43:40 · update #1
未看到相關資料,無法提供更具體的建議。不過,首先請你先確定是到「地檢署」還是「法院」,一般來說,會先到「地檢署」才會到「法院」。不過你說「今年」是2005年,看來事故已經發生一年多,則你現在有可能是在「法院」的簡易庭。
接著,現在你要先確認一件事,就是「要和解」還是「不和解」。「和解」的話,不要談什麼受的損害或其他,就是一個雙方都可接受的金額。說簡單的,就是用這和解金去「買」一個沒前科。對方是否真的因而失去工作兩個月或有什麼醫療單據支出,都不是「和解」的重點。
不過就你的描述的情況,你不見得一定有錯,建議你找律師商談,並且聲請閱卷,將相關卷證資料都調出來,分析到底你有沒有過失。如果你有0.0000000000001%以上的過失時,若你想「沒前科」,就拿出和解金來換;是不是社會新鮮人、有沒錢根本不是重點,重點是你想不想「沒前科」,若答案是肯定的話,就算向父母借錢都要付和解金。
另外,你不和解的話,根據你描述的情形,大概會被判1-3個月,如事故發生在民國95年6月30日前,則易科罰金以900元折算1日,大約2.7萬至8.1萬間,用這些錢去「買」一個「沒前科」,是否划算,請再三斟酌。
以上,供參考
2006-12-17 00:22:52 補充:
若是2006年7月14日發生的話,那將適用新施行的刑法,亦即易科罰金是1000、2000或3000元折算1日,換言之,根據在下先前推估你可能被判1-3個月,易科罰金是在3萬至27萬間,因此和解金額在這範圍內都可以考慮。
而你很有可能還是在偵查庭,因此若和解的話,連法院都不用去;若未和解的話,檢察官通常幾乎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亦即適用簡易程序,法院很有可能不開庭而直接判,到時候你會收到簡易判決書,那時候即使再上訴而與對方和解,最多只有「緩刑」,仍會有一個「前科」跟著你。請仔細慎重思量。
以上,再供參考
2006-12-15 20:30:4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會先開偵查庭
你就據實陳述願意賠2萬塊對方不肯
請對方拿出相關證明
證明他確實有那麼多損失
既然上法院那就不要私下和解
讓法官公斷好了沒事拉
2006-12-16 05:51:4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