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時有耳聞援交者被警察大人釣魚,那麼兒少法第29條是繩以援交者之法條論罪嗎?!
2006-12-15 18:23:07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兒少法第29條之阻卻違法--版權所有,盜版轉貼必究!!
筆者有鑑於各地警政單位為求績效,專挑不諳法律的青少年學生容易涉及,及較易偵辦的網路援交案件著手查處。惟查時下草莓族在網路上之留言訊息,並非全然有犯罪問題;為此,筆者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陳述己見,請法律先進指教。首先,爰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的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合先敘明。
再者,觀諸上開條文即可得知必須以「性交易」的訊息內容,而刊登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始足當之。換言之,縱使留言者使用「炮友」、「約固定炮友」、「*漲想*****」等字眼,但卻並無觸犯刑法第227條與未滿16歲男女性交之「妨害性自主罪」,亦無觸犯刑法第221條以暴力脅迫、或詐欺方式等違反當事人意願與未滿18歲男女性交之「強制性交罪」,更無留言內容或圖片觸犯刑法第231條至第235條,意即在道德情感上使人產生厭惡感及羞恥心,或留言內容及圖片以滿足他人性慾為目的之「妨害風化罪」;綜上所述,單憑「炮友」等看不出「性交易」的留言內容,充其量僅能評價為欲進行「性行為」期待的交友方式而已,與「性交易」的犯罪行為並無干係。故以上開訊息內容觀之,顯然與兒少法第29條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之處,倘若單以兒少法第29條繩以沒有寫明買春或援交的留言者,如此理由尚嫌牽強未洽。在另一方面,兒少法於民國84年8月制訂公布時,即存在兩項爭議,一為該犯罪行為是否以結果論入罪,即必須有人因此廣告而實際進行性交易,刊登廣告者才可論罪;一為保護對象是否限定於未滿18歲之人,即其規範範圍是否涵蓋成年人間的性交易。此兩項爭議在86年曾喧騰一時,當年最高法院判決中亦確認該條文所保護之對象為未滿18歲之人,即兒少法第29條並不規範成年人之間的性行為,由於某些團體的壓力下,最高法院於88年做出決議,才將保護對象確定為未滿18歲之人。故回歸整部兒少法, 應為保護未成年人之人格發展 ,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方為正理,一併敘明。
此外,再按地檢署或法院實務案件認定上而言,兩造若只有以「性行為交友」關係的期待留言,但缺乏「金錢的對價承諾」用字的話,是不構成兒少法的犯罪行為的,除非有證據證明兩造事前的承諾,是約定一方於性服務之後,要替另一方完成某件事,才符合性服務的「交易」行為。是以,單單期待「性行為」的交友方式,與欲進行「性交易」的犯罪行為,兩者實誠難等同觀之。為此,縱使各地的警政單位為圖業績而為之,亦須依照檢警聯繫辦法而為;倘若承辦員警過分解讀兒少法第29條,亦或甚至曲解法令,強行入人於罪,非但扭曲本條文當初之立法意旨,更無異剝奪地檢署檢察官對犯罪事實的「認定權」。更何況,民國92年12月發佈實行的「警察職權行使法」中既已明訂警察於進行犯罪偵察時,其手段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並於行使職權時應遵守「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但反觀現在警察用以偵辦兒少法第29條的援交案件,常以貫用的「釣魚」方式,誠屬執法不當之舉。因此,從兒少法的立法原意來看第29條的規定,其皆不符合法律的明確性與或比例原則,已彰彰甚明,無庸筆者再行贅述,併此敘明。
最後,筆者強調在此留言並非鼓勵網友犯罪,而是為留連於法律紅線禁區邊緣的網友提供法律見解,故亦歡迎從事法律工作的各位網友及道長們不吝指正。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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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刊登報紙媒體出處:
自由時報
95年10月10日
自由廣場版面
標題:<<抓援交_先看29條>>
自由電子報網址如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oct/10/today-o7.htm
其他參考網址:
http://discuz.club1069.com/showthread.php?t=94863
http://board.get.com.tw/lawyer/board/board/show.asp?repno=57521
http://anti-censorship.twfriend.net/phpBB2/viewtopic.php?t=7116
2006-12-15 18:53:0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AVIEN』☆【We Are Bulletproof Partner Teenagers】 7 · 0⤊ 0⤋
自從失戀後,看到路上成雙成對,就格外放閃,嘴巴瀟灑說只是少一個人來愛,但不可否認還是希望可以多多認識新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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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姐那邊可以暫停排約1次,會員時間可以展延拉長時間,也在這段時間可以觀察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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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4 00:00:4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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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3 19:18:5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