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至親年紀三十多,請大家盡量幫助他吧!
起訴書內容:
犯罪事實
一、xxx前曾於(1)同(6)民國84年間,因懲治盜罪條例案件,經xxxxx法院判處有期從刑7年6月確定,於88年5月29日縮短刑期假釋,刑期至91年5/17屆滿以已執行論。復於(2)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後,無繼施用毒品傾向,由本署檢察官於94/5/2以xx第xx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並釋放後,仍不知悔,(3)明知安非他命已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2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竟於5年內,基於反覆施用之犯意,自95/7月間某日起至95年10/21某時許止,在xxxxxxx處,以將寫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加熱吸食,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數次。嗣於95/10/25/下午xx分許,行經xxxxxxxx前,因形跡可疑,經警盤查後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一小包(含袋0.2公克),再經其同意採尿驗後呈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xxxxx警局偵辦。
指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說犯罪事實,業經被告xxx於、偵訊中自白不諱,且尿陽性反應,此有xxxxxxxx之確認報告1紙,附卷可稽,並扣得之毒品一小包,足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被告前曾於94年間,因施用品案件,勒戒後不起訴處分並經釋放,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4)足認被告於觀察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罪,其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反覆數次施用毒品之行為,為(5)集合犯,請論以單一之施用毒品罪。(6)又被告曾受有期從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xxxx可參)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期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想問的是:
(1)同(6):這樣也算累犯嗎?
(3):明知?為何肯定我明知?
(4):第一次是一級毒品而且是自首案(家人帶到警局的),那也算連續犯?自首=無用?
(5):何為集合犯
剛收到起訴書二、三天,接下來的動作該如何做?可有申訴不公的方法?要如果申訴?
被告犯有憂鬱症和就讀某國立高職夜間部二年級 ,在校成積十名內,是否有轉回的空間?或申請延後執行?
以起訴書的內容大約被判刑期多久?有無易科罰金之可能?
當務之急,是不是該給法院寫陳情書或狀之類的?
請達人指導該怎做?那麼多問題只有少許點數,只求有正義之達人解心中大石。
2006-12-15 01:02:53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台南平狗=Pppdog-台南借貸 7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關於(1)不是在執行或假釋期間能有一個月抵消n天的刑期嗎?我有聽人說過!確定在關(執行的時候)有這樣,假釋期間沒有嗎?
2006-12-15 03:27:41 · update #1
to 海王子,嗯
2006-12-15 14:51:11 · update #2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new_q_form_preview.php
我在此開了新的問題,請大家不吝賜教。
2006-12-23 05:10:14 · update #3
(1)因為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後,無繼施用毒品傾向,由本署檢察官於94/5/2以xx第xx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所以為累犯沒錯.
第 六 章 累犯
第 47 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者,以累犯論。
(3):因有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所以肯定你明知
(4):第一次自首所以獲得不起訴處分.哪來自首=無用之說.
但第2次被抓就是不知悔改造成ㄉ.當然依法會被以累犯論處
(5):看jorgeㄉ回答就可(因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數次才會為)
(6):請律師幫你如何做才能爸刑期'降至最低
(7):憂鬱症要有醫生證明被告犯罪時是因憂鬱症發作才可
在校成積十名內.記得有個強姦犯考中台大都不能假釋ㄌ.被告只不過是國立高職夜間部沒用ㄉ.
(8):最重關4年半而已
依第47條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9):假釋期間不可抵刑期
2006-12-15 04:59:3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逆境羅漢 7 · 0⤊ 0⤋
我來回答你補充的問題:
你說的是累進處遇,受刑人在監執行,累進處遇分數達到進級分數,下個月會進一級,一級受刑人每個月可縮刑六天,二級受刑人每個月縮刑四天.
以一個判十個月徒刑,又是初犯,很幸運又做雜役,十個月最多可縮刑18天.就是提早18天出獄.
你說的是這個吧!
2006-12-15 19:13:59 補充:
進一級 >>>> 晉一級
2006-12-15 14:12:4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
jorge答得很好 接他未回答的部分---
第一 檢察官的起訴書只接到數日 還要等法官開庭 你在庭上有辯解的機會
第二 有病且在校生 成績也不錯 可向法官請求易科罰金或緩刑(度過2至5年緩刑期間等於執行完畢)
第三 與第二點相同
第四 可在開庭前 先將要講的話寫在狀紙內(法院有賣) 等開庭通知單來時 可先寄給該承審股別或當庭再呈報亦可
第五 假釋沒有抵的問題 因為假釋期間等於沒有執行 不可能有抵刑期的規定
2006-12-20 11:26:38 補充:
海王子講的是假釋
這種等於未服刑
假釋期間若被撤銷 還是要入監服刑 一天都不能減
2006-12-15 04:13:1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累犯的定義是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你的親人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吸食二級毒品,所以是累犯。
明知是毒品而吸食,因為曾吸食而送勒戒,應屬明知。
大約判二年徒刑,只有延後執行的問題,從一二三審判決確定,恐要一年左右,將來是否可以假釋。毒品的問題在台灣很嚴重,十個人就有一個人使用,重要的是如何戒除,才能更生,逃避的的方法無法解決(因為假設此次判無罪,他還是會再吸食,所以要戒,花蓮主愛之家有在戒)。
2006-12-15 02:35:4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劉添錫 7 · 0⤊ 0⤋
(1)同(6):這樣也算累犯嗎?
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後,無繼施用毒品傾向,由本署檢察官於94/5/2以xx第xx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並釋放===>是累犯沒錯
(3):明知?為何肯定我明知?
依經驗法則===>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後,無繼施用毒品傾向,由本署檢察官於94/5/2以xx第xx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並釋放===>有施用毒品案件裁定送勒戒處所的經驗,故應知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
(4):第一次是一級毒品而且是自首案(家人帶到警局的),那也算連續犯?自首=無用?
是的,自首不代表無罪
(5):何為集合犯
所謂集合犯,是指反復實施同一種犯罪,重複造成同一法益侵害之結果。
例如:
偽造犯 ─ 偽造貨幣不單只偽造一張
收集犯 ─ 收集偽造貨幣不單只收集一張
散佈犯 ─ 散佈猥褻影像不單散佈一片
販賣販 ─ 販賣猥褻影像不單販賣一片
參考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6051502268
2006-12-15 06:17:22 補充:
建議您趕快找律師會比較好, 畢竟是專業的法律問題呀!
2006-12-15 01:14:51 · answer #5 · answered by Hank 2 · 0⤊ 0⤋